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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不及时行使将导致败诉风险-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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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民终42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之前,星子县某宗花岗石制品厂与桐城市某眠山公墓有限公司实际交易并组装成功的墓型数量为2445套,2015年1月至5月,由某眠山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某宗石制厂发货200套。某宗石制厂所供剩余放置在某眠山公司处的墓料及配件,无证据证明某眠山公司已签字确认验收,该部分墓料及配件并未实际交易成功,其所有权仍属于某宗石制厂,其有权自行处分。496号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后,某宗石制厂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于2019年10月24日执行完毕。在此期间,某宗石制厂未到某眠山公司处处理属于自己所有的墓料、配件,而是在2019年底才到某眠山公司处未看见该部分墓料、配件,于2020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组织双方现场勘查,某宗石制厂负责人袁某生提供2017年4月14日拍摄的照片,证明当时存放在某眠山公司处的墓料及位置。经现场勘查:1、山脚水库口空地无墓料。2、3#台阶中经指认有15块属于某宗石制厂所有的墓料。3、山岗草丛间墓料,因堆放杂乱且毛草过长,无法对墓料进行现场辨认及清点。法院要求某眠山公司安排人员对墓料进行清除整理,并通知双方到现场辨认清点,但某宗石制厂经通知明确表示不去现场进行辨认及清点。2021年9月6日经某眠山公司工作人员朱某茂清点指认属于某宗石制厂所有的墓料配件共计557个。某宗石制厂在质证时对该557个墓料配件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星子县某宗花岗石制品厂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必须及时行使自身财产权利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不及时主张权利,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简单说,某宗石制厂把自己生产的墓料放在某眠山公司处,但没有及时拉走或处理。等两年多后再去要钱时,法院却不支持了。为什么?关键有三点:

第一,"我的东西"不等于"永远是我的"
虽然法院之前判决确认这些墓料是某宗石制厂的,但作为所有权人,你有责任及时取回自己的东西。就像你把行李寄存在车站,过了很长时间不去取,车站没有义务永远保管。本案中,某宗石制厂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多时间内不闻不问,超过了合理的保管期限,法院认为对方不再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证据不足是企业最大的败诉原因
某宗石制厂说某眠山公司用了自己的墓料,但拿不出有力证据。提供的照片是自己拍的,对方不认可;通话录音只说"墓料已经用完",但没说具体用了多少;发货单有些没对方签字确认。最后法院只能认定只用了15块墓料(价值约200元),其他都无法证明。更糟糕的是,法院组织现场清点时,某宗石制厂竟然拒绝去现场确认,这简直是主动放弃证明自己主张的机会!

第三,"我以为"在法庭上不管用
很多企业主觉得"东西明明是我的"、"他肯定用了",但在法律上,"你以为"不如"你证明"。法院不会因为你觉得东西是你的就支持你,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本案中,某宗石制厂无法证明墓料的具体数量,也无法证明被对方使用了多少,只能自担败诉后果。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建立财产追踪机制
    对于存放在客户或合作方处的货物,设立专人定期跟踪。建议每季度至少确认一次货物状态,保留书面确认记录。超过6个月不处理的货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取回或处理。

  2. 完善货物交接手续
    送货时必须有对方签字确认的单据,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电子签收系统,拍照留存货物交付现场。本案中,部分发货单没有对方签字,导致无法证明货物数量。

  3. 遇纠纷要主动取证
    发现问题后立即行动:现场拍照录像、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必要时请公证处取证。法院组织勘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拒绝到场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记住:拖延解决往往让问题更复杂,损失更大。

特别提醒:企业间的货物往来中,"口头约定"和"我以为"是最危险的。务必做到"货到签收、账目清晰、问题早处理"。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而不是等两三年后再想起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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