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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企业务必妥善保管结算单据并明确合同条款-南陵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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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223民初16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5月6日,刘某因饲养番鸭向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交纳了押金4万元。

2019年5月6日,刘某与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养殖协议》,合同约定:一、1.番鸭:成品水养每只按5元。2.麻鸭:成品2.5元每只。3.鹅:成品旱养六元,水养八元每只。二、养殖规范1.甲方提供所有苗种和饲料,预防药品。资金有甲方支付。2.乙方负责饲养与提供场地和养殖大棚水电保暖加温夏天降温等设备费用有乙方承担。3.苗种和饲料有甲方全款提供,乙方负责现场签收,签收后乙方不得丢失和变卖。4.甲方苗种到乙方场地乙方要数清数量,乙方在签收后数量少于多如甲方无关。5.乙方在饲养期间苗种死伤每天必须向甲方上报死伤数量,甲方每天去现场领走了死亡苗,上报死伤数量时要拍下照片和视频发给甲方。三、甲乙双方养殖合作条例如下:1.第一种方式为75天单养,交保证金为10元每只。2.第二种方式为套养(45天上苗一-次)交保证金20元每只按单养只数计算。3.甲方在回收成品鸭出栏清理以后,三天以内付款,不得拖欠。4.乙方与甲方签合同后三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鹅为三十元一只保证金,该保证金是苗种和饲料到场如有丢失,苗种回收数量不符等赔偿保证。甲方在收到乙方保证金时需开出收条。保证金在订苗前必须交齐才能订苗。5、番鸭养殖时长为75天麻鸭养殖时长为60天,鹅养殖时长为80天。6.甲方在乙方养殖时长内必须装完成品,不得耽误养殖户养殖场地,如有在养殖时长到时甲方没有装完成品耽误养户地运用甲方须按每天三百元每天的赔偿给养殖户。五、乙方在养殖期间如有后期不养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后期不用供苗种,甲方在乙方场内装走最后一次成品苗种一个星期内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不退还乙方可到当地执法部门或法院起诉甲方。

2020年3月21日,刘某与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南陵县骆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番鸭联营养殖合同书》,合同约定:1.一年内被告向原告提供鸭苗3-4批,以及保证番鸭质量的饲料以及药品。2.联营原则: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诚信为本。3.被告负责提供鸭苗、与饲养鸭苗有关的全部疫苗、饲料、药品等物资,且该物资的所有权属于被告,原告在饲养过程中必须如实填写当日前述物资使用记录,并妥善保管记录档案。4.原告负责养殖番鸭栏舍的建设费用和番鸭的养殖管理费用,并按照10元/羽向被告交纳番鸭押金。5.对番鸭回收保底价,约定:被告按照合格母番鸭7.5元/市斤,合格公番鸭6.5元/市斤,次品番鸭按照当地当时市场价格向原告回收番鸭代为销售。母鸭饲养满78日,且单只体重在4.6市斤以及以上为合格品,4.6市斤以下为次品。公鸭饲养满90日,且单只体重在8市斤以及以上为合格品,8市斤以下为次品。6.被告回收原告的合格番鸭,并与原告完成饲料、鸭苗、药品等成本结算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后的款项支付给原告完成结算工作,如果遇假期,往后顺延。7.被告对于番鸭享有所有权。8.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按照被告制定的番鸭养殖管理技术要点管理好番鸭,如原告管理不到位而严重影响番鸭养殖效果,因此造成损失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9.合同期满,原告必须付清联营该批番鸭被告投入的饲料、药品款。10.原告要做好生产记录,如实记录鸭子平时死亡和淘汰情况。如数将番鸭交由被告收购,不能出售给第三方。11.被告违约:返还原告所交的押金;赔偿原告联营养殖该批番鸭的实际损失,按照被告指定的番鸭管理指标,核算经济损失,计算时间由违约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满。原告违约:原告赔偿被告所投入的鸭苗损失款,按照10元/羽进行核算;还清甲方所投入的饲料、药品款,以及被告物资运输费用和管理费用5元/羽进行结算。12.第十一条第(二)第5条:甲方必须实事求是地公布市场成品鸭销售价格,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同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有效期85天,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6月16日止。

根据合同约定,养殖管理费计算方式为:按照合同订的回收价格减去药品、饲料、鸭苗款之后剩下的为养殖管理费,属于农户。

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刘某陈述,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向刘某先后提供了三到四批番鸭苗,前几批均已经结算。最后一批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向刘某提供了4080只番鸭苗,刘某提供的微信载明,2020年4月,番鸭苗饿死了部分。后戴钟胜方提供饲料、药品,番鸭苗成栏后,于2020年6月被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收走,刘某陈述刘某没有收到货款,该批成栏鸭抵一部分欠戴钟胜的饲料、药品款。

另查,在(2020)皖0223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认定:戴钟胜系南陵县群众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经营饲料、禽药业务,刘某从事菜鸭养殖。自2020年4月26日至6月1日期间,刘某因养殖需要,陆续在戴钟胜处赊购鸭饲料及药品16次,累计货款11万余元,后退回了部分饲料和药品,刘某合计欠88111元,刘某均向戴钟胜出具了欠条,在鸭子长成后,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提走了部分成鸭,出售后以鸭款支付给戴钟胜鸭饲料及药品款计62222元,两比下欠戴钟胜25889元。

另查明,在(2020)皖0223民初3290号庭审笔录中,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认可刘某出售成栏鸭后以所售鸭款支付给戴钟胜鸭饲料及药品款计62222元。

法院判决结果: 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返还刘某养殖保证金4万元,给付刘某饲料、药品费25889元,但驳回刘某要求支付2万元养殖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养殖户刘某和养殖公司之间的纠纷,但其中隐藏的风险对所有企业都值得警惕。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总结了三个关键教训,帮您避免"踩坑":

1. 重要单据千万不能丢,丢了就是"自断一臂"

本案中,南陵县骆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某声称丢失了装有结算单的公文包,导致法院无法查清成栏鸭的具体数量和重量,最终无法支持刘某关于2万元养殖劳务费的请求。但同样,公司也因此无法证明自己已支付相关费用,反而要承担25889元的饲料药品费。

企业防范建议:

2. 合同条款要"傻瓜式"明确,不能含糊其辞

本案中的合同虽然约定了养殖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回收价格减去药品、饲料、鸭苗款之后剩下的为养殖管理费"),但没有明确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不扣除饲料药品费。刘某主张骆某曾承诺"如按每只5元计算劳务费,则不扣减饲料药品费",但因为没有书面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防范建议:

3. 责任边界要划清,不能"和稀泥"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是饲料药品费应由谁承担。虽然合同约定"资金有甲方支付",但后面又说"合同期满,原告必须付清联营该批番鸭被告投入的饲料、药品款",条款之间存在矛盾。法院最终根据"养殖户只获得养殖管理费"的原则,判令企业承担这部分费用。

企业防范建议:

给企业的温馨提醒: 在合作养殖模式中,企业与农户是利益共同体,但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对立面。完善的合同和规范的管理不是"不信任",而是对双方最好的保护。当纠纷发生时,不是谁嗓门大谁就有理,而是"谁的证据全谁就赢"。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因为"嫌麻烦"而忽视这些细节,结果小问题拖成大纠纷,最后付出的代价远高于前期预防的成本。一次规范的合同管理,可能就避免了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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