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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必须自证合法来源,否则赔偿损失-襄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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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1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6年6月28日,浙江某科电器有限公司在第8类剃须刀、剃须盒、修指甲工具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第4193798号“FIYCO飞科”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1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上海某科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上海某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2016年1月,“FIYCO飞科”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9年7月4日,原告代理人史卫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被告位于湖北省谷城县银城大道XX号附近门头名称为“稻花香佳美超市”的店铺,用手机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标有“FIYCO飞科FS711”字样的价格为65元的电动剃须刀一只。后经原告工作人员鉴定,所购剃须刀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他人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当庭拆封比对,涉案侵权商品、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了“FIYCO飞科”标识,与原告第4193798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被告谷某于2012年7月16日经谷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某,经营场所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XX,经营范围预包装及散装食品、零售、日用百货等。庭审中,被告谷某提供了一张“某科公司售后服务维修记录单”,拟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系原告的正品。经当庭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销售者不保留进货凭证,卖假货照样要赔钱!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点:商家卖东西,光喊“我不知道是假货”没用,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商品来源正规,否则赔钱跑不掉

记住:法律不是帮“马大哈”商家的!它保护的是认真留证据的诚信卖家。你进货时多花5分钟检查凭证,就能避免被告上法庭、赔钱又丢脸的结局。从今天起,把进货单据归档保存至少2年——这不是麻烦,是给企业买份“法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