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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不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庐江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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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28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7月1日,含山某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安徽某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就新中远公司至泰山石膏公司的磷石膏运输业务订立"运输协议"1份,协议约定,全程运价47.35元/吨(以泰山厂磅单为准、含税价),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之后,安徽某维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至2015年7月10日,双方结算,含山某运公司应付运费及挖机款总额6974680.29元(运费计算至2015年7月1日),已付金额4870500元(汇款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下欠2100339元,郭某2在安徽某维公司提供的"泰运运费及挖机往来表"的右下侧欠款人处签名,含山某运公司加盖了单位印章。

2015年10月28日,双方就磷石膏运输再次订立运输协议;2016年6月23日,双方就该时段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下欠2990992.39元(含2015年7月10日结算后尾欠款2100339元),郭某2在结算表右下侧的托运方签名,并向安徽某维公司出具欠据一份;2017年7月25日,双方对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7月底的运费款进行结算,下欠1398944.46元,郭某2在结算表的托运方签名,含山某运公司加盖单位印章;同日,郭某2向安徽某维公司出具欠据一份;2017年10月1日,泰山石膏公司、含山某运公司和安徽某维公司三方签订"原材料(磷石膏)装运合同";2019年12月26日,双方对2017年10月-2019年2月的运输费及返还款数额进行结算,确认含山某运公司总欠安徽某维公司1036341.91元。

法院最终判决:含山某运商贸有限公司需支付安徽某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费902983.27元及利息;郭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某2作为公司员工,不承担个人还款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运输费结算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三个关键的法律风险点,特别值得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警惕:

1. "备注不明"的付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同性质款项

含山某运公司曾向安徽某维公司支付三笔共计52万多元的款项,银行转账时备注为"石膏打堆费"。含山某运公司认为这应该抵扣运输费,但法院最终认定这是独立于运输费的"打堆费",不应抵扣。为什么?因为:

给企业的警示

2. 员工代表公司签字不等于个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2(公司监事)多次在结算单和欠条上签字,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二审法院推翻了这一认定,理由很简单:郭某2是公司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代表个人愿意还债。

给企业的警示

3. 一人公司股东最容易"赔了夫人又折兵"(核心风险点!)

本案最大的教训是:郭某作为含山某运公司唯一的股东,因为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被判对公司9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还不上钱,债主可以直接要求郭某用自己的个人存款、房产等偿还。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因为《公司法》有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给企业的警示(尤其重要!):

很多小企业老板觉得"公司就是我的,我的就是公司的",这种观念在法律上极其危险!本案中,如果郭某能提供规范的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就不用为公司债务"买单"。可惜,他拿不出证据,只能自食其果。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贴士

  1. 财务规范是生命线:所有资金往来必须备注清晰,定期对账,避免"糊涂账"
  2. 公章管理要严格:不是所有文件都该盖章,盖章前务必确认文件内容
  3. 一人公司特别注意: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做独立审计,保留财产独立证据
  4. 员工签字要规范:代表公司签字必须注明"职务行为",避免个人责任
  5. 重要合同保留证据:特别是关于款项性质、责任划分的约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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