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未明确方式将自动承担连带责任-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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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7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李某蒙多次向格某安徽公司供应废旧木材等燃料。2018年6月25日双方经结算,格某安徽公司确认尚欠货款169414.36元。当日,格某安徽公司向李某蒙出具"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欠农户燃料款汇总表"1份,确认欠李某蒙货款169414.36元,但未约定付款时间。同年6月27日,庐江某迪公司在该汇总表的担保人栏内加盖公章,为格某安徽公司的上述欠款向李某蒙提供全额担保,担保期限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未约定保证方式。此款李某蒙至今未得到清偿。
法院判决:格某安徽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蒙货款169414.36元及利息;庐江某迪公司对格某安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带来的严重后果。
关键问题在于: 庐江某迪公司好心为格某安徽公司做担保,只写了"提供全额担保",却没明确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结果法院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时民法典尚未实施),直接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意味着李某蒙可以直接要求庐江某迪公司全额付款,而无需先找格某安徽公司要钱。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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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二字不能随便盖章
很多企业认为"只是帮朋友公司做个见证",实际在法律上就是债务承担者。本案中,庐江某迪公司仅在"担保人"栏盖章,未明确担保类型,就背上了16万多元的债务。企业对外担保必须经过严格内部审批,切勿碍于情面随意签字盖章。 -
担保方式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
- 如果只想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即债务人实在还不上才由你付),必须明确写明"一般保证"
- 若写成"连带责任保证"或像本案"全额担保"但未明确类型,法律默认就是连带责任
建议在担保条款中写明:"本担保为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未果后,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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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要设定上限
本案中"担保期限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表述,被法院认定为约定不明,依法视为2年保证期间。但实践中更稳妥的做法是直接写明具体日期,例如"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避免无限期承担责任。 -
企业公章管理要严格
本案担保行为很可能只是某个部门负责人擅自决定。企业应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特别对"担保""承诺""确认"等敏感文件,必须经法务和高管双重审核。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署任何文件前,务必确认是否有"担保""保证"等表述
- 收到要求担保的请求时,立即核查对方还款能力(本案中格某安徽公司长期拖欠,风险极高)
- 使用标准担保合同模板,明确约定担保类型、范围、期限
- 定期排查企业对外担保情况,避免"被担保"风险
现实中,很多企业因轻率担保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去年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就有企业因给关联公司担保300万元,最终自己被迫卖楼还债。担保不是人情,而是真金白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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