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通信设施未尽管理义务企业需担责-庐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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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6日13时30分左右,王某驾驶"天竺"牌二轮电动车沿庐江县柯坦镇庐某社区竹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该路坝口村民组蚂蝗塘路段,二轮电动车右侧与占道设置的安徽移动庐江分公司所有的通信线杆斜拉线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出警至现场,经现场勘察,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陈埠街道方向,西往枣岗村方向。视线良好,路面干燥、平整,水泥路面,路宽5米,事故现场道路上有一根占道设置的移动公司通信线杆斜拉线,离道路北侧路边0.7米,斜拉线离地面1.4米高处设置反光标识,事发现场道路是机非混合车道。
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1、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左手指皮肤挫伤。住院治疗23天,共用去医疗费56854.58元。出院诊断:1、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左手指皮肤挫伤;3、左下肢静脉血栓(术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270天、护理期为伤后180天、营养期为伤后180日,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9000元。王某驾驶的"天竺"牌二轮电动车经评估,损失价值为2460元。
本案涉及的通信线杆斜拉线的所有人为安徽移动庐江分公司、安徽移动。事发后,安徽移动庐江分公司已给付王某3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移动赔偿王某损失208519.04元,减去已给付的30000元,实际赔偿王某损失178519.04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起来简单,却蕴含着对企业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警示。很多企业可能会想:"我在线杆上设置了反光标识,已经尽到警示义务了,为什么还要赔钱?"答案就藏在法院的判决理由中。
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安徽移动作为通信线杆斜拉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虽然设置了反光标识,但仍然被认定存在过错,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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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设置存在安全隐患:斜拉线离道路北侧路边仅0.7米,正好在车辆通行区域内。企业架设通信设施时,必须考虑道路宽度和通行安全,不能简单设置反光标识就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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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维护不到位:道路在2017年进行了加宽,但安徽移动没有及时调整或移除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企业对自有的设施设备负有持续管理义务,不能一建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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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措施不足:虽然设置了反光标识,但在某些光照条件下可能失效(王某曾提出事故当天太阳偏西,反光标识可能失去作用)。企业应考虑多种警示方式,确保在各种天气和光线条件下都能有效提醒行人和车辆。
这个案例给企业的启示是:设施安全无小事,管理责任重于天。无论您是通信企业、电力公司还是其他需要在外架设设施的企业,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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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评估风险:在设置任何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设施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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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维护: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当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如道路加宽、新建建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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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警示措施:不要仅依赖单一警示方式,可以考虑增加警示牌、夜间反光条、物理隔离等多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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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整改隐患:发现隐患后立即采取措施,不能拖延,更不能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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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足额保险:为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分散风险。
很多企业认为"我设置了警示标志就没事了",但法律要求的是"合理注意义务",而不仅仅是设置标志。正如本案所示,即使有反光标识,如果仍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企业仍需承担责任。
作为企业,我们不能等到事故发生后再去补救,而应该将风险防范做在前面。一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超日常维护成本,更会损害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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