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合同仅凭发票难追讨货款-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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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42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庐江县汤池金泉大道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严某实际施工。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再将工程款支付给严某。2017年3月,庐江县万山镇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向庐江县汤池金泉大道工程供应道路水泥涵管,但未与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严某签定书面合同。2018年1月31日,周某向庐江县万山镇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出具结算清单一份,结算清单中载明:计242700元,截止2018.1.31,2018.2.13付16万,情况属实,周某。2019年1月3日,徐某银向庐江县万山镇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出具结算清单一份,结算清单中载明:总款545130,付21万,下欠335130,证明人:徐某银。结算清单中的周某与徐某银均是严某雇佣的案涉工程现场材料员。已付货款210000元系严某向庐江县万山镇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支付的。
法院最终判决:严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庐江县万山镇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货款335130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加工厂对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没有书面合同,仅凭发票和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很难向工程承包公司追讨货款。
为什么勇某水泥制品加工厂能向严某要回货款,却无法向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讨?关键在于"合同相对性"这个法律原则。简单说,就是谁跟你签合同,谁就应该向你付款。本案中,虽然货物确实用于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但加工厂既没跟该公司签合同,也没能证明该公司认可这笔买卖。
法院特别指出:根据最高法规定,"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你已交付货物"。如果对方不承认,你还得提供其他证据。本案中,加工厂提供的发票和记账凭证,都被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与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关系。
企业如何避免陷入这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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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签书面合同:不要觉得"都是熟人""工程都开工了"就不签合同。无论金额大小,务必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写清双方名称、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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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交易对象:确认是与公司法人而非个人或项目部交易。本案中,加工厂直接与严某交易却误以为是与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易,结果只能找严某个人要钱。如果是挂靠施工(即实际施工人借用公司资质),更应要求公司出具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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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链:除了发票,还要保存送货单(必须有对方授权人员签字)、对账单、付款凭证等。本案中,如果加工厂能证明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周某、徐某银接收货物,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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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主体要明确:合同中必须写清楚"由谁付款"。不要写"工程款由实际施工人支付"这类模糊条款,而应明确约定"由安徽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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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工程已用货"陷阱:很多企业认为"货都送到工地用了,公司肯定要负责",但法律只认合同和证据。没有合同,即使货物确实用于对方工程,法院也可能认为这是你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交易。
一句话总结:送货前先签合同,付款方必须是公司而非个人,发票只是辅助证据而非"万能钥匙"。交易过程中每一步都要留痕,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即使货物确已使用,也可能血本无归。
作为企业经营者,千万别抱侥幸心理。一次疏忽可能让你损失数十万货款,而一份规范的合同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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