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款超过三年未追讨将丧失胜诉权-滁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102民初2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至2013年期间,滁州某大公司曾为凤阳某源公司某桥分公司供货。2017年1月18日,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通过手机短信联系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送对账单并附言:“帐已与王会计对过。希望你能理解,年前安排办下,感谢!”,王某回复:“放心一定给你”。后续多次催款中,2017年6月29日洪某要求“这周货款支持下”,王某仅回复“抱歉,我正在开会”。2021年9月29日,洪某再次短信催款称:“你公司欠我公司的177,558元货款,多年催要未果,请这几天结清,否则只能诉诸法律”。
法院认为: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时间。洪某2017年6月29日要求“这周付款”,应视为给对方宽限期至当周周日(2017年7月2日)。诉讼时效从7月3日起算,三年内(即2020年7月3日前)必须起诉。但某大公司直到2022年1月才起诉,且2021年9月的催款已超过时效,无法中断时效。最终法院驳回某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货款17万余元和利息均未获支持。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诉讼时效不是“摆设”!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易忽视的“致命陷阱”:诉讼时效。通俗说,就是“讨债也有保质期”。法律规定,普通债务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这个时间再起诉,法院不再保护你的权利——哪怕对方真欠钱!本案中,某大公司犯了三个典型错误:
- “口头承诺”不等于时效中断:王某回复“放心一定给你”,看似承诺付款,但未明确具体时间或金额,法院认为这只是客套话,不能算“重新确认债务”。
- “催款”必须抓准时间:2017年7月是时效起点,但某大公司直到2021年才密集催款,此时时效早已过期。哪怕2021年对方签字确认欠款,也无法复活已过期的时效!
- 证据留存“流于形式”:仅保存短信记录,却未要求对方盖章确认对账单,或通过书面函件催款。口头催收易被否认,短信内容模糊(如“这周”)还会让法院自行推定时效起点。
给企业的救命建议:
- ✅ 签合同必须写清付款时间:哪怕口头约定,也要在合同中注明“货到后30日内付清”,避免时效起算点争议。
- ✅ 催款要“三要三不要”:
- 要在2年半前书面催款(留邮政回执或签收回执);
- 要明确金额、期限(如“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
- 要让对方盖章或签字确认;
- 不要仅发短信/微信(易被删改);
- 不要用模糊表述(如“尽快安排”);
- 不要拖到快3年才行动!
- ✅ 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担责,但催款对象别搞错:本案中某桥分公司已更名,但催款时仍应直接向总公司(凤阳某源公司)发函,避免主体混淆。
法律不是儿戏,时效过了,白纸黑字的欠款也可能打水漂!企业主常因“抹不开面子”“以为对方会自觉还”而拖延,最终血本无归。一次疏忽,损失几十万,值得吗?
征和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企业法律风险重在预防!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覆盖合同审查、债务催收、诉讼应对等全流程。更支持先试用30天,满意后再付款,用专业守护您的每一分利润。法律问题别等到“出事才找律师”——未雨绸缪,才是真正的生意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