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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移交证据缺失导致利息损失-凤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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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126民初267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8月16日,安徽津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某公司")与凤阳中某万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签订和园(凤阳2017-15号地块)项目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款为940万元,为固定总价包干。承包范围包括高压进线、局管配电房系统安装、自管配电房系统安装等。工程款支付约定: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20%作为设备采购预付款,设备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55%,工程竣工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70%,完成正式送电并移交供电部门后支付至85%,办理结算后支付至100%。

2019年6月30日,和园项目集中交付使用。中某公司向津某公司出具了工程施工委托书。2019年11月20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阳县供电公司出具检验意见单,确认验收合格(客户户名为中某公司"中梁国宾府")。中某公司已支付津某公司工程款824万元。

津某公司主张工程结算审定合同内工程造价9294746.22元,扣除已付款后尚欠1054746.22元。中某公司辩称津某公司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价款437770.07元及整改费用差额119058.57元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此前在(2022)皖1126民初2706号案件中,中某公司曾申请鉴定津某公司是否未按图施工,在鉴定机构2022年12月16日现场勘验后,津某公司对备供电源进行了施工。

法院判决:中某公司需支付津某公司工程款1054746.22元及利息(以1054746.22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驳回津某公司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工程验收移交证据为何如此重要?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的工程款纠纷,却隐藏着企业最容易忽视的致命风险点——工程验收移交证据缺失导致巨额利息损失。津某公司明明在2019年就完成了工程并验收合格,却因无法证明"移交供电部门"的具体时间,导致本该从2020年底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只能从2024年起诉之日才开始计算,白白损失了近4年的利息(按100多万元本金计算,损失可能高达10万元以上)。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口头移交"是最大陷阱
    案件中津某公司仅提供了项目经理与对方的聊天记录,证明"至少在2022年7月22日已经递交了电力资产移交协议"。但法院认为这无法证明更早时间(如2020年12月)已完成移交。很多企业以为"工程已经用上了就是移交了",却忽略了书面移交确认手续。正确做法:每次移交必须签署《移交确认单》,写明移交时间、内容、双方签章,最好附上现场照片或视频。

  2. 结算报告不等于付款依据
    津某公司拿着2020年12月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主张从该日起算利息,但法院指出"中某公司未对该报告盖章确认"。许多企业误以为出了结算报告就能马上要钱,其实结算报告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才生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确认时限(如"收到结算资料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并保留送达凭证。

  3. 优先受偿权会"过期作废"
    津某公司想对工程拍卖款优先受偿,但法院以"小区已全部销售完毕"、"工程与主体结构无法分割"为由驳回。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且必须在工程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很多企业以为"反正工程在我手里就能优先受偿",却不知住宅项目一旦销售,权利就基本丧失。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分阶段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机制,竣工后第一时间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始于细节疏忽,终于巨额损失。本案中津某公司虽拿回了本金,却因证据瑕疵损失了应得的利息,实在得不偿失。企业要记住: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证据,不保护想当然的"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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