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书面付款协议后务必按期履行,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凤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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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549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3月23日,凤阳某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厂区1#、2#、3#、4#、5#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给安徽某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凤阳某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将2#、4#厂房建设工程另行承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现涉案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2020年10月20日,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签订协议书,约定:凤阳某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安徽某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96455.28元,已支付2950000元,尚欠1146455.28元未付(包含5%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支付方式为: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641632元,2021年5月1日前支付质量保证金204823元。协议签订后,凤阳某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期30万元,此后未再支付。现质量保证金履行期限已届满,凤阳某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仍未支付。
法院判决凤阳某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某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量保证金204823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大坑"。很多老板以为"我已经付了大部分钱,剩下一点晚点给没关系",结果却吃上了官司。其实,法院判案的核心就一句话:签了字的付款协议,必须按时付钱,哪怕只差最后一笔。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有五个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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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不是拖延借口
本案中,凤阳某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30万元和部分工程款,只差最后20多万元质量保证金没付。但法院依然判它全额支付,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2021年5月1日前付清"。企业常犯的错误是:觉得"对方已经干活了,不可能为小钱闹上法院",结果小钱拖成大官司,还额外赔上诉讼费和利息。 -
书面协议是"救命稻草"
为什么原告能轻松打赢官司?关键就是那份2020年10月20日的书面协议!它清清楚楚写了欠多少钱、分几期付、什么时间付。反观被告,既没出庭也没提交证据,等于主动认输。提醒企业:口头承诺等于没承诺,白纸黑字才是护身符。哪怕只是微信聊天,也要补个正式书面确认。 -
"质量保证金"不是赖账理由
很多企业以为"工程有问题就能不付质保金",但本案中被告既没提质量问题,也没出庭说明。实际上,质量保证金是工程验收合格后预留的,如果真有问题,必须在约定期内书面提出并举证。不能想当然地"扣着不付",否则法院会直接按合同判你违约。 -
"对方不起诉"≠"没事了"
被告可能觉得"对方之前只告了64万,现在又告20万,太麻烦了",所以选择不理会。但法律不会因为你躲着就消失!被告缺席庭审的后果就是:法院直接按原告证据判,连解释机会都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必须重视,哪怕只是打个电话问问情况。 -
财务付款要有"红线意识"
企业财务常把付款当普通流程,却不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就是法律红线。建议企业:在财务系统设置"合同付款日"自动提醒,比内部审批提前3天预警。哪怕钱没到位,也要主动联系对方协商延期(最好签补充协议),而不是等对方告上门才慌。
专业建议:别等官司上门才想起法律
这个案子最可惜的是——双方明明在2020年已达成分期协议,却因最后一笔小钱再起纠纷。如果企业日常就有法律顾问把关,完全能避免:比如在协议中增加"逾期X天自动解约"条款,或约定分期付款的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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