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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代签名虽违约但投保人交费后合同仍有效-肥西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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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401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15日,李某勤向泰康某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鑫享人生保险计划,保险金额/档次为82000元,期交保费50000元,缴费期间20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李某勤。保单落款及风险提示处均有"李某勤"签名。合同签订后,李某勤缴纳第一期保费50010元。泰康某寿保险上海分公司签发保单后,将该笔业务记录在赵某(代理人工号04024068)名下。

泰康某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25日向赵某汇付佣金18279.31元、7450.66元。

2018年5月24日,泰康某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上述保单投保人处"李某勤"签名是否属李某勤本人书写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是出自于同一人的笔迹。泰康某寿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元。

2018年7月18日,李某勤提交《泰康某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载明:申请解除合同原因:险种不满意。2018年7月19日泰康某寿保险上海分公司经渤海银行退还16760.68元,2018年7月24日经通联通业务退还33249.32元,合计退还500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赵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没有见证投保人亲自签名),但李某勤已交纳保险费,视为对代签字行为的认可,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在合同有效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按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6760.68元。而泰康某寿保险上海分公司自行决定全额退还50010元,属于处分自身权利,差额33249.32元不能向赵某追偿。最终,法院驳回了泰康某寿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保险代理人代客户签名确实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但只要投保人已经交纳了保险费,法律就视为投保人对代签字行为的认可,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自己"心软"而全额退款,否则多退的钱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很多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常常陷入误区:一发现保单签名有问题,就赶紧全额退款想"息事宁人",结果不仅损失了不该损失的钱,还无法向代理人追偿。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呢?

1. 代理人管理要"严"字当头

保险公司要建立严格的代理人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合规培训。特别是在新人入职时,就要明确告知"代签名"的严重后果。可以考虑设立"双人见证"机制,要求两名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客户亲自签名,从源头上杜绝代签名现象。

2. 合同条款要"细"字入手

在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因代理人代客户签名导致公司额外损失(如全额退款与应退现金价值的差额),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详细列明代签名的具体情形和相应责任,避免出现"有理说不出"的情况。

3. 问题处理要"稳"字为要

当发现投保单签名可能有问题时,不要慌张,更不要急于全额退款。应该:

4. 风险预警要"早"字当先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以下情况要特别关注:

5. 损失计算要"准"字为本

如果确实需要向代理人追偿损失,一定要准确计算实际损失。本案中,泰康某寿保险上海分公司错误地将"全额保费50010元"与"应退现金价值16760.68元"的差额作为损失,但实际上,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这33249.32元不是真正的损失,而是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企业经营中,合规管理不是"花钱买麻烦",而是"花钱买平安"。一个看似简单的签名问题,可能带来数万元的经济损失。作为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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