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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必要鉴定费和合理误工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 肥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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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3)皖0111民初10224号(一审)、(2023)皖01民终13480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9月3日15时40分,郑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0××的小型客车(该车登记在安徽某汽车公司名下),沿来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酒店附近处掉头时,与由西向东卢某骑行的皖AAZ××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全部责任,卢某无责任。2023年1月11日,卢某委托安徽某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3年2月2日,安徽某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评定:1. 卢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三椎体压缩性骨折(L1、L3、L4椎体),椎体压缩程度均未达1/3,属九级伤残;2. 卢某本次外伤后,综合分析建议其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卢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930元。案涉车辆在肥东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三者险。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肥东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卢某196633.7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5729.81元;二审法院驳回肥东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不仅需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直接损失,还需承担1930元鉴定费和18547.81元误工费。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例,却暴露出企业常忽视的三大法律风险点,尤其对保险公司、运输企业和用工单位敲响警钟:

风险点一:别拿"鉴定费是间接损失"当挡箭牌
肥东某保险公司上诉时称"鉴定费是间接损失,不该赔",但法院明确指出:鉴定费是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实践中,很多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为压低理赔成本,常以"非直接损失"为由拒赔鉴定费、评估费。但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为查明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必须买单。
企业应对建议

风险点二:误工费不能因"没银行流水"就拒赔
肥东某保险公司认为卢某"没提供工资流水,不能证明收入减少",但法院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和物业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认定其误工损失成立。很多企业(特别是用工单位)错误认为:必须有银行流水才能赔误工费。实际上,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且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如工资条、单位证明、社保记录等),法院就会支持误工费。
企业应对建议

风险点三:诉讼费"连带责任"很致命
本案中,肥东某保险公司因败诉需承担近2000元诉讼费。更值得警惕的是,法院认定安徽某汽车公司作为车主需与司机郑某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若对车辆管理不善(如未及时年检、未核实司机资质),可能被"拉下水"赔钱
企业应对建议

给企业的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证明:保险条款理解偏差、理赔操作不规范,会让企业从"被保险人"变成"实际赔款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一次事故可能因程序失误导致数万元额外支出。建议企业:

  1. 定期审查保险合同条款,重点标注"除外责任"部分;
  2. 对司机、车辆建立动态档案,确保人车资质实时合规;
  3. 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启动证据收集,避免关键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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