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员工职务行为免责需明确证据-南京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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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苏0115民初157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南京某纸业有限公司曾向当涂县某服装有限公司提供PVC板、纸张等货物,并为此制作送货单6张,其上记载单位名称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并载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物流信息,部分送货单下方有某公司人员“齐某”、“某陶”、“陈某”的签名。南京某纸业有限公司还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2022年10月31日,双方进行对账并形成对账单一份,其上详细记载了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南京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明细及当涂县某服装有限公司已付款明细,其中开票金额合计为67835.5元,已付金额为3450元,下方记载“截止2022年10月31日贵公司未付货款金额为:67835.5-3450=64385.5元,以上对账请核实,请贵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付款时间,逾期未付款应按照月息1%支付损失,双方发生争议由供货方法院解决,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守约方律师费损失及其他费用。”南京某纸业有限公司及当涂县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其上加盖公章,陈某在其上签名并注明“对账单待核对”。对账后,当涂县某服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原告付款20000元,于2023年1月3日向原告付款20000元。南京某纸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要余款24385.5元未果,遂诉至法院,并为此支出律师服务费5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当涂县某服装有限公司必须支付剩余货款24385.5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和律师费500元;但驳回了对陈某(员工)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他不用个人还钱。
三、核心观点:职务行为免责,关键在“证据”二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交易中的致命漏洞——员工签字时没搞清“代表谁”,企业可能吃大亏。
原告南京某纸业公司为啥败诉了对陈某的追责?因为法院发现:
- 陈某在送货单和对账单上签字时,写的是“对账单待核对”,但没写“代表个人”,反而所有单据都明确写了“单位名称:某服装有限公司”,且公司盖了公章。
- 陈某当庭解释“我是公司经理,采购是职务行为”,法院一看证据链完整(送货单有公司名称、发票开给公司、付款也是公司账户),直接认定:陈某只是“打工的”,钱该公司付,不该他个人掏腰包。
对企业的大风险警示:
- 员工签字=公司买单?未必!
如果交易时只让员工个人签字,没盖公司章或写清“代表XX公司”,法院可能认定是员工个人欠债。比如本案中,若对账单只有陈某签名没公司章,他很可能要背锅。 - 对账单别“糊弄”,关键句要写死
本案对账单明确写了“逾期按月息1%付损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法院全支持了。但很多企业对账时只写“欠款XX元”,没约定违约责任,最后讨债时连利息都难要。 - 转移财产?证据不足玩不转
原告怀疑陈某把公司财产转到新公司(当涂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但拿不出直接证据,法院没采信。企业想追债,光怀疑没用,必须有转账记录、设备清单等铁证。
防范三招,企业马上能做:
✅ 签约时“双保险”: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必须同时满足——①公司盖公章 ②员工签字注明“代表XX公司职务行为”。
✅ 对账单加“安全锁”:写清欠款金额、还款时间、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化12%合法)、违约方承担律师费,避免口头约定。
✅ 日常留痕成习惯:送货用带公司抬头的单据,付款走对公账户,微信催款截图保存好。别等打官司才翻箱倒柜找证据!
企业老板常以为“员工做事公司兜底”,但法院只认白纸黑字。一次疏忽,可能让本该公司承担的债务变成员工个人债务(或反过来),甚至让企业白白损失几十万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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