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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补足抽逃出资后无需再对公司旧债担责-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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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181民初2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巢湖某鑫有限公司因生产所需黄砂、石料长期由原告张某某供应,货款一直未结清。双方在2012年4月30日对账确认,被告差欠原告货款3563446.69元,原告签名确认,被告加盖公司印章。后被告经营不善,长期处于吊销状态,原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被告因其他案件被申请强制执行,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被告江某存在抽逃出资300万元的事实。另查明,江某、柴某在被该判决确定责任后,于2021年5月13日转账100万元、5月14日转账200万元、10月11日转账180万元,合计480万元,均备注“补充投资款”或“补充注册资本”。

法院判决:

  1. 被告巢湖某鑫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56万余元及利息;
  2. 驳回原告要求江某、柴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已补足出资)。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股东“还债”有底线,补足出资即免责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股东抽逃出资后,如果已经“全额还债”,后续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他重复赔钱!

很多老板以为:

但法院用判决划清了底线:

  1. 抽逃出资确实危险:江某当年转走公司300万元,南京法院已认定违法,需对特定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单说就是“公司还不上,股东要兜底”)。
  2. 但“还债”有封顶线:江某后来转账480万元(远超300万本金+利息),等于把“窟窿”彻底补上了。法院认为:股东补足出资后,就相当于“还清历史旧账”,后续债权人(比如本案的张某某)不能再要求他重复赔钱。否则,就像让一个人替同一笔债务赔两次,明显不公平!

对企业老板的3个血泪提醒
对债权人(卖货方)
发现公司欠钱不还,立刻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拖到公司“吊销+失信”再行动,可能只能找股东追偿。但要注意:股东补足出资后,你的债权就“过期”了!本案中张某某若早几年起诉,或许能分到江某补的480万元,但因拖延太久,江某的钱已被其他债权人分完。

对股东
别碰“抽逃出资”高压线

对公司
规范财务=省钱保命

最后敲黑板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债权人,拖得越久,钱越难要;作为股东,补钱越早,风险越小。企业想避开这类坑?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用极高的性价比帮您提前堵住漏洞——先试用1个月,满意再付款,让法律风险止步于发生之前。

注:本文案例依据真实判决改编,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规范处理。法律风险防范需结合个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