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追偿权诉讼中保证期间起算点决定成败 - 襄阳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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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602民初16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11月28日,襄阳某远农业产业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远公司)与宜城市某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望米业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协议(最高额担保)》,约定某远公司为某望米业公司在五年内(2013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连续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最高额1500万元的保证担保服务。
2015年1月1日,某望米业公司、湖北某谷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谷香粮油公司)、湖北某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粮油公司)、宜城市方园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园畜禽公司)、宜城市某海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米业公司)、宜城市某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源植物油公司)、宜城市海明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明米业公司)等十五个联保体成员与某远公司签订《最高额联保协议》,约定15家联保企业对各笔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某远公司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5日,双方签订《担保服务补充协议》,约定第五笔贷款500万元的担保费为10万元。2016年9月27日,某望米业公司向某远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担保费10万元整。
2016年12月29日,某望米业公司向交通银行襄阳分行借款500万元,期限12个月。某远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担保权益,某远公司分别与被告签订以下反担保合同:某望米业公司提供房产、土地使用权和设备抵押;望某提供房产抵押;望某某、董某提供房产抵押;某谷香粮油公司等6家企业及望某、何某、望某某、董某等个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某望米业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2019年7月23日,交通银行襄阳分行起诉某远公司。2019年11月4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远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4491250元及利息。2020年6月22日,缓释基金企业收购了某望米业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全部债权。2021年11月16日,某远公司向缓释基金企业代偿4491250元。
某远公司随后起诉要求某望米业公司支付代偿款4491250元及利息、担保费10万元,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望米业公司偿还代偿款44912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7.4%计算);支付担保费10万元;某远公司对各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在约定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某谷香粮油公司等6家企业及个人对代偿款及损失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保证期间起算点直接决定追偿权能否实现
本案最关键的法律问题在于——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从何时起算?法院明确认定:"自代偿之日起第八日为保证期间计算起点"。这意味着,当担保公司代偿后,必须在6个月内(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期间)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对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许多企业可能认为:只要债务人违约,担保人代偿后,就可以随时向反担保人追偿。但本案揭示了一个致命风险:即使有完善的反担保措施,如果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所有反担保都将形同虚设!
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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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
本案中,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起算点,法院不得不根据合同条款推定"自代偿之日起第八日"为起算点。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偿之日起计算",避免产生争议。 -
代偿后立即行动,切勿拖延
担保人代偿后,必须在6个月内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某远公司2021年11月16日代偿,2022年4月15日才起诉,险些超过保证期间。建议企业建立代偿后30天内必须启动追偿程序的内部制度。 -
违约金约定要合理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十"违约金(年化36.5%)被法院调低至年利率7.4%。企业在设定违约金时,建议控制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内(目前约14.8%),避免约定过高导致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
多层担保需系统管理
本案涉及15家联保企业、多处抵押物,关系复杂。企业应建立担保档案管理系统,明确记录每项担保的期限、金额、抵押物状况,设置到期前提醒机制,避免因管理疏忽导致权利丧失。 -
及时书面催收,保留证据
本案法院考虑了"债务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在收到主张追偿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七日内清偿"的约定。企业行使追偿权时,务必通过邮政EMS等可追溯方式发送书面催收通知,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和签收记录。
现实启示:
许多中小企业在融资时会要求关联企业提供反担保,但往往只重视签订合同,忽视后续管理。本案中,若某远公司晚一个月起诉,望某等个人反担保人就可能免除责任,造成数百万元损失。这警示所有企业:担保不是一签了事,必须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特别是对保证期间这类"沉默杀手"要格外警惕。
记住:再完美的合同,不及时行使权利也是废纸一张。企业应当把"保证期间"列入法律风险监控的"红色预警"事项,确保在权利有效期内采取行动,才能真正守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