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评估费用不计入赔偿限额应由保险公司额外承担 - 宜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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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民终2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8日下午14时许,董某家里房屋发生火灾,董某及时向村委会报案,后在村干部、刘猴派出所民警、周围群众帮助下才将大火扑灭,大火造成董某房屋屋面及室内受损。事故发生后,董某向洪岗村委会报案,洪岗村负责综治保险的主任洪某又向中国某财保宜城支公司报案,中国某财保宜城支公司未对董某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害修复损失进行定损,在未征得董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19日直接向董某理赔了720元,董某收到赔偿款后认为中国某财保宜城支公司未按综治险实施方案约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5000元进行理赔,多次找中国某财保宜城支公司申请重新理赔无果,导致本案纠纷发生。审理期间,董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房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北某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评估。2024年11月15日,湖北某评估公司出具损失价格评估报告,载明:因火灾造成房屋修复损失价值为44432元。董某开支鉴定费6000元。另查明,2023年5月24日,董某按照洪岗村干部宣传要求在中国某财保宜城支公司投保了综治保险,董某向中国某财保宜城支公司交纳保险费15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综治险实施方案约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2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财保宜城支公司向董某支付房屋修复损失24280元(即25000元赔偿限额减去已付的720元),并额外支付董某垫付的鉴定评估费6000元,两项合计30280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观点很简单: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为确定损失花的必要费用(比如评估费),不能算在保险赔偿限额里,必须额外掏钱,不能用限额“顶账”。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法律规定,评估费是“查清损失必须花的钱”,就像修车前要先验伤一样,这笔钱该由保险公司出,而且不能从25000元的赔偿限额里扣。一审法院把评估费和房屋损失加在一起算,差点让保险公司“钻空子”,二审法院及时纠正了——评估费6000元是单独账,保险公司得另付。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是个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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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保险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
- 别在合同里“玩模糊”!比如在保险条款中写清楚“评估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由我方额外承担,不占用赔偿限额”。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条款太笼统,像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为“限额25000元”包了所有费用,结果官司打输了还倒贴诉讼费。
- 理赔时别“自作主张”!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必须主动定损、和客户沟通。本案中保险公司没等董某同意就只赔720元,显得不专业,还激化了矛盾。记住:及时响应、透明操作,能省下大笔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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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普通企业(作为投保方):
- 买保险时盯紧“小字条款”!重点看“费用承担”部分,问清楚评估费、律师费等额外费用谁出。别像董某一样,以为赔25000元就全包了,结果还得打官司要回6000元评估费。
- 出事别慌,留好证据!董某胜诉关键是他主动申请第三方评估,拿到白纸黑字的报告。企业遇到保险事故,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报案记录,必要时花钱做专业评估——这6000元花得值,最终由对方买单。
一句话总结: 保险不是“一锤子买卖”,限额外的必要费用必须单算。企业签合同时多花5分钟看清条款,出事时少打1年官司。别等纠纷上门才后悔,日常合规管理才是真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