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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牟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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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22民初184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郭某在中牟县建昌某店从事挑选工工作。2023年8月19日,在关闭电闸时,电闸箱发生爆炸,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于2023年8月19日至20日在中牟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天,支付住院医疗费5320.48元;于2023年8月20日至10月28日在郑州市某医院南院区住院治疗69天,支付住院医疗费62953.71元。出院诊断为多处烧伤、体表20%-29%烧伤等。

经鉴定,郭某因触电被电弧烧伤,评定为九级伤残。中牟县建昌某店在某保险公司为郭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意外伤残保险金额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1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9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某保险公司赔偿郭某78350元;中牟县建昌某店和洪某共同赔偿郭某118338.18元;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企业老板们敲响了警钟: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企业不能简单认为"与我无关"。法院认为,中牟县建昌某店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承担80%的主要责任。

对企业老板的三个关键提醒:

1. 安全保障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做到"
很多小微企业老板认为,员工自己不小心受伤,企业不用负责。但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本案中,电闸箱因"长期下雨及线路老化"爆炸,这明显是企业没有及时检查维护设备安全导致的。即使员工工作内容不包括操作电闸(如本案中老板辩称郭某只是"挑选工"),但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企业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2. 投保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否则保险可能"白买"
中牟县建昌某店虽然为员工买了意外险,但保险单特别约定:"该投保人为再生物资回收人员,出险时与职业类别不符,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虽然本案中法院还是判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责任,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因为投保时填写的职业信息与实际不符,导致出险时保险公司拒赔。就像买手机保险却不说手机已经摔过屏,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当然可以不赔。

3. 个体工商户老板个人财产也可能"不安全"
本案中,法院判决中牟县建昌某店和洪某(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很多小老板以为"店是店,我是我",但实际上,如果店铺没钱赔,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老板个人的存款、房产等财产。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每次安排工作前,多问一句"这个操作安全吗?需要什么防护?"看似多花一分钟,可能就避免了几十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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