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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签字确认的货款企业必须承担付款责任-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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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经营者,您是否遇到过采购员签字后却推脱付款的烦恼?这个真实案例直接点破关键:员工签字即代表公司!以下用大白话帮您拆解风险,避免踩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94民初2002号
审理法院: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原告中牟县某商行提交了三张《销售凭证》和《销货清单》,单子上清清楚楚写了水果的品种、数量、单价和总金额,且每张单子都有张某签字确认。三张单子加起来共欠9425元货款。
另外,2024年9月23日,被告郑州某乙有限公司自己出了一份《申明》,里面白纸黑字写明:“张某是公司采购职员,负责采购业务,他之前从档口拿货的行为都是公司行为。”还提到公司和另一家郑州某甲有限公司有纠纷,会积极解决,并说明郑州某甲有限公司只是“垫资服务商”。

判决结果:法院直接判郑州某乙有限公司十天内付清9425元货款,还要从起诉日(2025年1月23日)起算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付到实际还清为止。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员工签字即代表公司,企业不能拿“第三方介入”当挡箭牌!
这个案子很简单:张某作为采购员,签字确认了货款,公司自己还发《申明》认他是员工,结果却想赖账说“钱该由郑州某甲有限公司付”。法院为啥不买账?关键就两点:

  1. 签字就是铁证——哪怕没签书面合同,员工在单据上签字的行为,只要公司事后没否认(甚至自己发《申明》承认),就等于公司认了这笔买卖;
  2. “第三方”不能甩锅——公司嘴上说“货是郑州某甲有限公司要的,钱该他们付”,但拿不出证据证明商家同意改付款方,法院当然让签字方(也就是郑州某乙有限公司)兜底。

给企业的避坑指南(划重点!)

一句话总结:员工签字=公司买单,别让模糊操作把您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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