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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公车执行任务出事故,用人单位必须赔偿员工损失-长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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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783民初13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2日13时许,在310省道延津县孟湾路口,李某甲驾驶某财险长垣支公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甲、张某乙)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张某乙、杨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延津县某部门认定李某甲负全部责任,杨某、张某甲、张某乙无责任。

张某甲受伤后先到延津县某医院榆东分院检查,后于2024年4月22日入住河南某医院,诊断为胸骨骨折等,住院治疗40天,共花去医疗费23836.37元。经司法鉴定,张某甲的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护理人数建议为1人。

杨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在某财险新乡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李某甲系某财险长垣支公司员工,事故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

法院判决:某财险新乡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甲4076.2元;某财险长垣支公司赔偿张某甲53497.35元;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企业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或同事受伤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很多人可能以为"谁开车谁负责",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

本案中,李某甲虽然是直接驾驶员,但法院认定他是"在执行某财险长垣支公司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赔偿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三个法律风险:

1. 公车管理必须规范
很多企业让员工使用公司车辆外出办事,却缺乏明确的管理制度。本案中,李某甲驾驶公司车辆带同事去培训,看似正常工作,但没有证据显示公司对驾驶员有严格筛选和安全培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使用审批制度,明确"谁可以开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车、需要什么手续",并保留完整的记录。

2. 保险配置必须合理
某财险长垣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法院明确指出这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抵扣赔偿责任。企业应当为公务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而非简单的意外险,这样才能在员工执行公务受伤时获得保险理赔。

3. 安全培训必须到位
本案中李某甲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这是典型的驾驶操作不当。企业应当定期对使用公司车辆的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培训,留存培训记录,这不仅是对员工安全的负责,也是在发生事故时证明企业已尽到管理义务的重要证据。

特别提醒:不要以为给员工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必须确保购买的保险类型与企业风险相匹配。本案中,如果某财险长垣支公司投保的是车上人员责任险,那么大部分赔偿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不是企业自己掏腰包。

此外,企业还应当建立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现场证据、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等流程,避免因处理不当而扩大损失。

作为企业,您是否清楚:

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却可能在事故发生时决定企业是花几千元还是几万元甚至更多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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