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欠款不还?欠条就是铁证!-禹州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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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民终11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7日,杨某通过禹州市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许昌某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奇瑞新能源爱咖车一辆,约定合同款124000元(含交强险、三责险和办理车辆入户、做车贴膜和配脚垫等汽车装饰费用)。杨某向许昌某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06000元(含定金2000元)并自行支付保险费2000元后,禹州市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下余车款,许昌某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车辆全款向杨某出具金额为1200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2024年10月8日,经双方协商,杨某向禹州市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000元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禹州市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现金贰万圆整20000元,于2024年11月底一次付清(提车欠车款)欠款人杨某”,禹州市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则于当日支付杨某4000元。后杨某自行办理车辆入户,并在指定的商家进行车辆装饰。杨某分别于2024年11月20日、12月31日向禹州市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000元、5000元,共计15000元,但剩余5000元欠款迟迟未付,禹州市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起诉要求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判决杨某支付5000元欠款及利息(从2024年12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审法院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最终不仅要还钱,还得额外承担诉讼费。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欠条是追债的“铁证”,企业垫资后没留书面凭证,吃亏的一定是自己!
杨某一直喊冤,说自己已经付了13万多,远超12.4万的车价,还说装饰费、保险该免费送。但法院为啥不采信?因为他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车价包含所有费用”或“企业承诺过赠送”。反观企业,手里攥着杨某亲笔写的欠条,白纸黑字写着“欠2万元、11月底还清”,杨某后来还分两次还了1.5万——这直接证明欠条有效!法院只认“谁主张谁举证”,你说付清了?得拿出转账记录或协议;你说企业承诺赠送?得有聊天截图或合同条款。光靠嘴说,法院只能按欠条判。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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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操作必须“留痕”,别信口头约定!
企业常帮客户垫付车款、货款,以为微信聊几句就行。但本案中杨某说“销售人员微信承诺赠送装饰”,可聊天记录既没明确金额,也没企业盖章,法院直接不认。记住:所有费用、赠送条款必须写进合同或欠条,比如“车价12.4万含装饰费,若额外加装需另付”。垫资后立即让客户签欠条,写清金额、还款时间,像本案那样“欠2万、11月底付清”,白纸黑字比100条微信都管用。 -
收款付款要“闭环”,别让钱款去向成谜!
杨某东付一笔西付一笔(给企业、给销售公司),结果自己都算不清是否付清。企业更要警惕:客户付的钱,必须明确标注用途。比如转账时备注“车款-杨某”,垫资给第三方时保留付款凭证(如本案企业出示的微信转账记录)。如果像杨某那样混着付保险、装饰费,最后说不清哪笔是车款,企业追债时就会被动。 -
别怕“多一事”,关键环节一个都不能漏!
杨某上诉时咬定“漏了销售公司,程序违法”。但法院为啥不理会?因为欠条是企业和客户直接签的,企业就是债权人,销售公司只是第三方,不影响欠款事实。这提醒企业:交易中谁签合同、谁打欠条,谁就是责任主体。如果涉及多方(比如代购、垫资),务必在合同里写清各方角色,避免扯皮时“找不到人”。
最后划重点: 企业经营中,80%的欠款纠纷都栽在“没留证据”上。别等客户赖账才后悔——今天签的欠条,就是明天打赢官司的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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