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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必须支付全部工程款-荥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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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2民初80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4月15日某甲公司(盛景某公司)与某乙公司(荥阳某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某乙公司将绿都望晴川商业9#楼前场景观改造及大区样板区景观分包工程交由某甲公司实施,合同含增值税总价为3009340.03元,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质检验收表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修起算期满2年后支付完成,绿化苗木部分和其他部分的5%作为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除合同约定内工程外,某甲公司对合同外工程进行施工,其中变更事项工程某甲公司主张金额为256963.48元,某乙公司予以认可;新增某通道金额,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测算金额为142751.4元,某甲公司主张金额为130354.08元。2020年11月24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为合格。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2月16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478503.38元。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918154.21元及利息109970.85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19日),并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工程款纠纷,实则暴露了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付款陷阱"。某乙公司明明欠款近百万,却以"未完成结算""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理由拖延付款,最终法院还是判令其全额支付。对企业来说,这背后有五个关键风险点需要特别警惕:

第一,"保修期满即必须付款"是硬道理。本案中,工程已于2020年11月24日验收合格,保修期两年早已届满(法院认定保修起算期为2021年5月24日)。某乙公司辩称"质保金未到退还条件",但法院明确指出:保修期满后必须支付全部款项。很多企业以为可以无限期扣留质保金,这是大错特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这个期限还扣款,法院分分钟判你加倍支付利息。

第二,"口头说质量问题"不如一张照片管用。某乙公司反复强调"大量苗木死亡""未履行养护义务",甚至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照片,但法院还是没采纳。为什么?因为证据链不完整!他们既没有在保修期内书面通知维修,也没有第三方见证的现场记录。企业要注意:发现工程问题必须立即发《工作联系单》,拍照录像要带时间水印,必要时请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光在微信里吐槽,打官司时等于没说。

第三,合同外工程必须"当时确认、当时签字"。本案中某甲公司很聪明,对合同外增加的变更事项(25万多元)和新增通道(13万多元),都拿到了某乙公司的书面认可。反观某乙公司主张要扣减47万元养护费,却拿不出双方签字的扣款凭证,只能吃哑巴亏。给施工企业的建议是:每做完一项合同外工作,当天就要对方项目经理签字;给发包方的建议是:发现未按图施工,立即发《扣款通知书》并留底。

第四,"竣工验收=付款启动键"不能被忽悠。某乙公司辩称"双方未完成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但法院根本不买账。因为合同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5%",2020年11月已验收,2023年还在拖尾款,这明显违约。特别提醒发包方:验收后半年内必须完成结算,否则从验收日起就要算利息!本案中某甲公司连利息都多拿了10万多,就是血淋淋的教训。

第五,质保金不是"唐僧肉",想扣就得有依据。很多企业把质保金当"押金",随便找个理由就扣。但法院判得很明白:要扣质保金必须证明两点——一是确有质量问题,二是已通知维修但对方拒不履行。某乙公司既没证明某甲公司拒绝维修,又拿不出维修费用票据,扣款主张自然被驳回。建议企业设立专门的质保金台账,每次扣款都附上维修合同、发票和现场照片。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这个案子最值得玩味的是,某乙公司明明掌握现场照片等证据,却因程序瑕疵全部作废。就像你手里握着一把好牌,却因为没按规则出牌全输了。工程建设无小事,每个环节都可能埋着"法律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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