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采购行为不必然导致建筑企业承担责任 - 宜城买卖合同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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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84民初16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23日,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中国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与宜城某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土建工程分包给宜城某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宜城某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某、姚某实际施工。2017年5月30日,该工程开工。施工中,陈某于2017年11月6日,与个体工商户李某某经营的樊城区聚锦五金工具经销部签订钢材购货合同购买钢材,由供方将订购钢材送到指定地点,运输由供方负责(从厂家到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吊车费、卸车费等由需方承担,货到后根据货物的理论重量据实结算,验收合格后,30日内全部结清货款,如超过30天,则按合同总价的总数量加收每天每吨5元的费用。2017年11月7日,姚某预付定金5000元后,陈某、姚某自2017年11月8日至12月10日期间,在李某某处共购买钢材计款336180元。2017年12月31日,陈某、姚某将工程施工完毕。2018年1月3日,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宜城某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对土建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此后,李某某多次找陈某、姚某结算钢材款,陈某、姚某以未结算到工程款为由未予支付。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将樊城区聚锦五金工具经销部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
法院判决:陈某、姚某应支付李某某货款3311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驳回李某某要求建筑公司、设计公司和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很多企业敲响了警钟:你以为是你的项目,项目上买的东西就一定要你买单?法院说了:不一定!
为什么建筑公司不用为"包工头"的采购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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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签合同谁负责:本案中,钢材买卖合同是陈某、姚某个人和李某某的经销部签的,合同上既没有建筑公司的盖章,也没有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法院明确指出:"不能认定建筑公司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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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不等于公司员工:李某某认为陈某、姚某是代表建筑公司采购的,但拿不出他们是公司员工的证据。法院说得很清楚:"无证据证明陈某或姚某系建筑公司员工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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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你的,责任不一定都是你的: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买卖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无必然关联"。简单说,你承包了工程,但不等于工程上发生的所有买卖都要你兜底。
企业如何避免"背锅"?三点实用建议
第一,管好你的"采购权"
- 别让"包工头"随便买东西!建立项目采购审批制度,所有采购必须经过公司审核
- 为项目负责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写清楚"只能买什么、买多少、多少钱以内"
- 在工地门口挂个牌子,写明"只有XXX才有权采购材料",让供应商一目了然
第二,签合同要"认准人"
- 作为供应商,别轻信"包工头"说"我是代表大公司来的"
- 一定要看到建筑公司的红章或授权书才敢发货
- 最好直接和建筑公司签合同,别和"包工头"私下签
第三,发现问题赶紧"喊停"
- 定期检查项目采购情况,发现未经授权的采购,立即发函澄清
- 如果"包工头"以公司名义赊账,要马上声明"这不关我事"
- 保留好所有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关键时刻能救命
特别提醒供应商朋友:
别以为项目是大公司的就万事大吉!这个案子中,李某某就是因为轻信了"包工头",结果只能找两个个人要钱,风险大、难度高。下次供货前,务必确认对方是否有公司授权,最好让建筑公司直接在合同上盖章。
一句话总结: 项目是你承包的,但采购必须"认人又认章"。没有公司明确授权的采购行为,法院不会让建筑企业"背黑锅"。企业要规范管理,供应商要擦亮眼睛,这样才能避免"钱货两空"的尴尬局面。记住:法律只保护那些认真对待合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