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暗藏抽逃出资陷阱,关联公司混同将承担连带责任-大冶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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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34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8月23日,大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股东为湖北某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5242%)、武汉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某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8.4758%]。
2019年6月19日,大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借方、甲方)与苏州某彩集团有限公司(借入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合同编号:FCJK2019060001),《借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借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乙方承诺将全部借款用于缴纳大冶市国有建设用地竞拍保证金;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甲方注销之日止;甲方注销后,该笔3000万元的借款抵作甲方应归还武汉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各方之间互不负相关偿还义务。
后湖北某湖有限公司向苏州某彩集团有限公司出借3000万元。2025年2月11日,湖北某湖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提请大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履行职责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函》,认为苏州某彩集团有限公司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且在2024年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监事提起诉讼。2025年2月13日,大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余凯签收该函件,并表示不同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另查明,苏州某彩集团有限公司独资控股苏州某彩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某彩投资有限公司为开发大冶四季彩色生态观光园项目建设需要,独资设立大冶某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8月6日,大冶某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竞买大冶市东风农场光谷大道以南、迎宾大道以西G19020等四宗土地,与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后因通燃气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能签订。2021年2月10日,大冶某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上述协议。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281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判令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返还大冶某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2民终38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苏州某彩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某彩投资有限公司、大冶某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确认《借款协议书》于2025年7月4日解除;苏州某彩集团有限公司需向大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3000万元;苏州某彩投资有限公司、大冶某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苏州某彩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如何防范两大致命法律风险
这起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实际上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两个极易被忽视却可能导致"灭顶之灾"的法律陷阱,值得所有企业老板和高管警惕。
风险一:披着"借款"外衣的抽逃出资——3000万"借款"变"白送"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有人先给你3000万说是投资,然后让你以"借款"名义把钱还回去,还约定"将来公司注销时,这3000万就不用还了"。这种操作表面是借款,实质上就是帮助股东偷偷把钱拿走,法律上称之为"抽逃出资"。
在本案中,苏州某彩集团有限公司的操作堪称"经典":
- 先通过武汉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大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
- 随后又与大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把这3000万"借"回来
- 最关键的是约定:大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销后,这3000万直接抵消,不用还!
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形成了"出资—转出"的闭环,实际上帮助武汉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抽逃了出资,违反了《公司法》"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铁律。更严重的是,协议绕过公司清算程序直接抵消债务,破坏了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
给企业的实在建议:
- 别被"借款"、"投资"等花哨名称迷惑,关键看资金实质流向
- 公司向股东或关联方提供大额资金,必须有真实合理用途和对价
- 财务人员要当好"守门人",对"明投暗借"的操作坚决说不
- 法务人员要定期审查资金往来,确保不踩"抽逃出资"红线
风险二:关联公司"不分你我"——一公司出事,全家遭殃
很多集团企业为图方便,让母子公司之间"不分彼此":用同一个老板、同一个地址、钱随便转、业务混着做。这种做法就像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看似省事,实则危险。
本案中,三家公司(苏州某彩集团、苏州某彩投资、大冶某彩旅游)的混同表现堪称"教科书级别":
- 财产混同:苏州某彩集团多次向大冶某彩公司转账,但财务账上却看不到这些往来
- 人员混同: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王某,形同"一人公司"
- 业务混同:苏州某彩集团直接插手大冶某彩公司的项目开发
- 地点混同:苏州某彩集团和苏州某彩投资公司注册地址几乎一样
结果就是:当苏州某彩集团欠债时,另外两家公司也得一起还钱!法院明确表示: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和关联公司都要为债务"兜底"。
给企业的实在建议:
- 财务要分清:各公司必须有独立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要有合同、有记录、有合理对价
- 人员要独立:避免高管交叉任职,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最好不重叠
- 业务要明晰:明确各公司业务边界,避免相互替代
- 决策要规范:各公司应有独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 场所要分开:即使在同一办公楼,也要有明确区分的办公区域
附加提醒:合同目的必须能实现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借款协议明确约定钱要用于缴纳土地保证金,但后来土地交易取消了,借款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这提醒我们:签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如果目的实现不了怎么办",提前约定好处理方案,避免日后被动。
总结:企业经营如同开车,既要遵守交通规则(合法经营),也要保持安全车距(公司独立性)。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入法律陷阱,付出惨重代价。建议企业定期进行"法律体检",及时发现和修补风险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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