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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拖延结算可能直接认定承包方报价-宜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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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5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5月22日,湖北某甲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枝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中现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现某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现某戊公司承包某甲公司的模板工程,合同暂估总价1983600元。

2022年6月3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现某戊公司承包某甲公司的砌体粗装修工程,合同暂估总价1325700元。

2023年4月18日,中现某戊公司承包的模板及砌体粗装修工程完工,某甲公司应支付中现某戊公司工程款3880000元,某甲公司已支付2786000元,尚欠工程款1094000元。中现某戊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2925000元,未开发票金额为955000元。

中现某戊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094000元及利息,某甲公司则反诉要求中现某戊公司提供955000元增值税发票。

法院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结算程序为:工程完工后,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开具《分包工程完工证明单》,承包方报送结算资料,发包方商务人员进行工程量核定,最终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终审。但在实际履行中,中现某戊公司完工后多次通过微信向某甲公司提交了工程量明细,某甲公司负责人和商务人员均未对工程量及金额提出异议,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反馈审核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中现某戊公司工程款1094000元,并从2023年1月17日起,以139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中现某戊公司需向某甲公司开具95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某甲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某甲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资料后20天内进行审核,而本案中某甲公司在收到结算资料后长达一年半时间未反馈审核结果,也未能证明未出具审核结论有合理事由,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发包方拖延结算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甲方)如果拖延办理结算,可能会直接导致法院按照承包方(乙方)提交的结算金额来认定工程款!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发包人应当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资料之日起20天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

在这个案例中,某甲公司作为发包方犯了三个致命错误:

  1. 收到结算资料后"装聋作哑":中现某戊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向某甲公司提交了工程量明细,某甲公司的负责人和商务人员都看到了,却既不确认也不否认,更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反馈。

  2. 拖延时间过长:从第一次收到结算资料到被起诉,时间已超过一年半,远超法定20天的审核期限,也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

  3. 无法证明是乙方责任:某甲公司无法证明是因为中现某戊公司资料不全才导致无法结算,反而在反诉中认可了欠款金额,这等于自己打了自己的脸。

作为企业,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注意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对发包方(甲方)的建议:

对承包方(乙方)的建议:

共同提醒: 建设工程合同中,结算环节往往是纠纷高发点。企业应当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结算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一旦发生争议,证据就是"硬通货",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保护诚信履约的一方。作为企业,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要树立"按约办事、及时沟通、保留证据"的法治思维,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赢了工程,输了官司"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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