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先处置抵押物还是直接找保证人还款-天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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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29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4年5月7日,湖北某展柜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展柜公司”)与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天门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5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3.45%,用途为归还原借款。逾期还款需加收30%罚息(即年利率4.03%)。
2023年4月26日,某展柜公司与某银行天门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公司名下位于天门市某镇某道东的土地及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天门市不动产权第0**3号)为2023年4月26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债务提供最高65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胡某(某展柜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与某银行天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在6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胡某的妻子陈某出具《同意函》,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2024年5月8日,某银行天门分行向某展柜公司发放借款650万元。借款到期后,某展柜公司未还款。截至2025年5月28日,尚欠本金650万元、利息10589.58元、罚息14576.49元。
法院判决结果:
- 某展柜公司10日内偿还银行本金65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按年利率4.03%支付后续逾期利息;
- 银行对抵押的土地及房屋在6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胡某、陈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后可向某展柜公司追偿);
- 驳回银行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因未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教训:担保顺序条款决定“谁先还钱”,签合同时务必瞪大眼睛!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如果贷款既有房产抵押,又有保证人担保,银行必须先卖抵押物,不够钱才能找保证人要。但本案彻底打破了这个误区!
法院支持银行直接要求胡某、陈某(保证人)还款,原因就藏在合同里——《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都明确约定:“银行有权自行决定先处置抵押物还是先找保证人还钱”。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约定完全合法有效。简单说:银行想先找谁要钱,就先找谁,保证人不能以“还有抵押物没处理”为由拒绝还款。
对企业老板的实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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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担保合同时,重点盯住“顺序条款”
如果合同写“债权人有权决定担保行使顺序”或类似表述,作为保证人(比如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要警惕:银行可能直接让你掏钱,而不用先去卖抵押的房产。建议:协商改成“银行应优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避免自己突然背锅。 -
抵押物≠万能保险箱,借款企业也要注意
某展柜公司以为用房产抵押就高枕无忧,结果银行跳过房产直接追责保证人胡某、陈某,导致股东家庭财产被牵连(陈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担保)。建议:- 作为借款方,提醒保证人看清合同条款,避免因担保顺序问题引发内部矛盾;
- 抵押物价值要覆盖贷款金额,否则即使银行先处置房产,剩余债务仍会追到保证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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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一定能拿到
本案银行败诉的关键点:合同虽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银行没提供付款凭证,法院直接驳回。建议:- 企业签合同时,要求明确律师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证明(如“凭发票实报实销”);
- 一旦发生纠纷,立即保留付款记录,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走形式!合同里一个“顺序条款”就能让保证人从“备胎”变“主力”,企业必须逐字审核,别等官司输了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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