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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在企业贷款合同上签 共同借款人 名字要负全责-天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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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12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2月14日,湖北某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人)与蔡某红(共同借款人)共同作为甲方、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贷款人)作为乙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善担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额度为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4日;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3.85%;若出现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约定债务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的连带债务,一旦贷款人主张债权,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均不得以其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任何约定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022年12月22日,湖北某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蔡某红签订《小微快贷业务授权协议》,授权蔡某红通过电子渠道操作贷款申请、合同签订等事项。合同签订后,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向湖北某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放借款700000元。借款逾期后,截至2024年9月18日,尚欠借款本金344460.34元、罚息23107.05元。

蔡某红辩称其并非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只是作为公司股东对借款起到担保作用,且已经超过担保期限。

法院判决:湖北某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蔡某红需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44460.34元及罚息23107.05元,并以344460.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支付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银行律师费3000元。

三、法律风险提示:签字不是小事,身份决定责任

看到这个案例,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吓一跳:蔡某红只是公司员工,既没用这笔钱,也没当老板,怎么就要和企业一起还债呢?问题就出在他签合同时的身份——"共同借款人"这三个字害了他!

关键教训:签合同时,千万别糊里糊涂当"共同借款人"!

很多人以为,"共同借款人"就是帮企业走个流程,钱是企业用的,责任当然也是企业担的。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认为的!本案中,蔡某红以为自己只是"担保人",结果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共同借款人",法院就按合同来判——他必须和企业一起还钱。

为什么差别这么大?

蔡某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看清合同就签字!他以为签的是担保协议,结果签成了共同借款合同。更麻烦的是,后来还签了电子渠道授权协议,等于又确认了一遍自己的身份。

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1. 签字前先搞清身份:看到"共同借款人"四个字要警惕!问问自己:我是真要和企业一起担责,还是只想帮忙担保?如果是后者,必须让合同明确写"保证人"。

  2. 电子签约不是儿戏:现在很多贷款走线上流程,点个"同意"就完事。但本案告诉我们,电子授权和纸质合同一样有法律效力,千万别当游戏玩。

  3. 内部约定不管用:你和企业老板说好"我只签字不担责"?对不起,对外不作数!银行只认合同,不认你们的私下约定。

  4. 担保也有风险:就算当担保人,也要注意担保期限。蔡某红说"已超担保期限",可惜他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这条辩解直接失效。

给企业主的实用建议:

特别提醒:很多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要求企业主或高管当"共同借款人"。如果你不想承担个人责任,一定要提前和银行谈清楚,或者让合同条款写明白你只是担保人。

作为企业主,你的签字可能关系到全家财产安全。别让一次随意的签字,变成一辈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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