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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后未及时催收保证人,企业可能丧失追偿权-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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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287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5月4日,湖北某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天门兴天某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以24台机械设备(包括倍捻机8台、整经机1台等)作为抵押物,为最高5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8年5月4日,某乙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天门兴天某公司为其向银行贷款280万元提供担保,同时谭某、邹某承诺以个人全部财产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限为12个月。
2018年5月16日,某乙公司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8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年利率8.78%,约定分期还款。天门兴天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2018年5月17日,银行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某乙公司未还款。2021年6月30日,天门兴天某公司代某乙公司向银行偿还本金280万元。2022年7月14日,天门兴天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天门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并在《天门日报》公告。
此后,某甲公司多次发送催款通知:2021年7月29日向某乙公司和谭某催收,二人签字承诺还款;2023年10月8日再次催收,某乙公司和谭某签字确认,但邹某未收到有效通知。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还款,并要求谭某、邹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主张对抵押设备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结果

  1. 某乙公司需向某甲公司偿还280万元及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自2022年7月14日起);
  2. 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抵押的24台设备在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谭某仅在抵押设备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 驳回某甲公司对邹某的诉讼请求(因未在保证期内有效催收)。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本案的核心教训是:担保代偿后,企业必须严格把控“保证期间”,否则可能像邹某一样“逃过一劫”,导致债权无法全额追回。以下是三条关键风险提示,企业务必牢记:

1. 保证期间不是“橡皮筋”,过期即失效!

谭某和邹某都承诺提供12个月的连带担保,但天门兴天某公司2021年6月30日代偿后,保证期间从该日起算12个月(即到2022年6月30日)。法院查明:

2. 抵押登记是“护身符”,但需注意两个细节

本案中,某甲公司能优先受偿的关键是:2017年5月5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编号2017-100)。但企业常忽略:

3. 利息约定别“踩雷”,超过LPR4倍可能被砍

某甲公司主张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但法院以“超过合同约定”为由,直接调整为LPR的4倍(目前约14.8%,未来可能更低)。
企业怎么做?

风险总结:担保代偿不是终点,而是追偿战的起点!企业必须:
紧盯保证期间——代偿后立即催收,过期不候;
做实抵押登记——清单清晰、转让及时;
规范利息条款——直接挂钩LPR,避免争议。

专业护航,让风险止于未萌

本案中,某乙公司因担保人邹某“逃过”保证期,导致某甲公司280万元债权面临无法全额清偿的风险。企业日常经营中,90%的纠纷源于合同漏洞或程序疏忽。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为企业定制风险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