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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过期导致反担保人免责-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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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32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17日,天门某棉有限公司与天门某天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天门某棉有限公司以天门市白茅湖的机器设备作反担保抵押,反担保债权期间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最高债权总额1560万元。2018年6月27日,天门某棉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与天门某天有限公司达成《贷款担保业务谈判纪要》,主要内容包括:请求天门某天有限公司为其在某银行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同意以公司机器设备作反担保抵押;股东张某夫妻以全部私产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天门某天有限公司为天门某棉有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若天门某棉有限公司违约导致天门某天有限公司代偿,天门某棉有限公司需偿还代偿款,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同时,张某、董某分别向天门某天有限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和《同意反担保声明》,承诺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明确约定为一年

2018年6月28日,天门某棉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4.75%。同日,天门某天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8月21日,某银行发放500万元贷款给天门某棉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天门某棉有限公司未还款,天门某天有限公司从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代偿利息223,645.85元。2021年8月31日,天门某天有限公司向天门某棉有限公司发出《担保贷款代偿催收通知书》,要求支付代偿款及利息。天门某棉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张某作为"经办人"签字。但逾期后仍未还款,天门某天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天门某棉有限公司需向天门某天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3,645.85元及截至2019年9月24日的利息19,193.94元,并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3.8%支付后续利息;但驳回了天门某天有限公司要求张某、董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理由是天门某天有限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才主张权利。

三、核心风险警示:担保期间是"生命线",过期即失效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担保期间过期。天门某天有限公司明明让张某、董某签了反担保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最后法院说"没用"?关键就在那句"担保期限为一年"。

法院查清楚了:张某、董某的担保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满(2021年9月15日)起算,只有一年。但天门某天有限公司直到2022年9月15日之后才起诉要求他们还钱,担保期间已过。法律有句大白话:"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旦担保期间过期,哪怕担保人签了字、按了手印,企业也彻底丧失追偿权。更扎心的是,天门某天有限公司自己埋了雷——在《反担保承诺书》里写明了"担保期限一年",却没在一年内行动,等于白白放弃了一道重要防线。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签合同时盯死"担保期间":无论是给客户担保,还是让客户或股东提供反担保,必须明确写清楚担保期限(比如"主债务到期后两年内")。别嫌麻烦,多写几个字,可能省下几十万损失。
  2. 设个"法律闹钟":担保期间一到,立刻行动!比如用手机日历标记到期日,提前1个月发催款函、寄律师函,或者直接起诉。本案中,天门某天有限公司如果在2022年9月15日前起诉张某、董某,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3. 别信口头承诺:张某作为股东签了字,但法院只看书面约定。如果担保期间没写清楚,或只口头说"随时能追",法律上可能直接认定为6个月(《民法典》规定),风险更大。

企业做担保业务就像开车上高速:担保合同是方向盘,担保期间是安全带——系好才能保命。一旦过期,再硬的"关系"也扛不住法律的铁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撰写)作为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团队,我们深知企业最需要"用得上、用得起"的法律服务。征和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方案,更支持先试用1个月,满意后再付款,让法律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航者"而非"成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