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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必然承担个人责任-当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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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82民初13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被告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4日向原告当阳市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赊购大米,货款共计264770元。之后,被告仅在2018年7月、8月分三次支付了150000元,剩余114770元未付。2022年6月22日,被告刘某(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承诺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5000元。因未履行,2023年2月22日,原告再次向刘某索要欠款时,刘某在欠条下方补充承诺:“于2023年3月10日前支付55000元,余款分步偿还;到期未付,当阳市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向当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落款为刘某、2023年2月23日。但刘某和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按承诺付款。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大米款114770元及部分逾期违约金(自2022年6月22日起算),但驳回了原告要求刘某个人共同还款的请求。简单说:公司要还钱,但法定代表人刘某不用个人掏腰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什么?
很多老板以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或欠条上签字,就得个人兜底还债。但本案恰恰相反!法院明确指出:刘某签字是代表公司干活(职务行为),钱是公司欠的,不是他个人欠的。除非能证明“公司钱和老板私房钱混在一起花”(财产混同),否则老板不用个人还债。原告败诉的关键,就是拿不出证据证明刘某把公司钱当自家钱用。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

  1. 交易主体必须“划清界限”

    • 签合同时,务必写清公司全称(比如“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别用“我”“我们”这种模糊称呼。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定要注明“代表XX公司”,避免让对方误以为是个人债务。
    • 反面教材:本案中刘某两次签字都以“公司名义”,但没强调个人免责,导致原告误以为他要个人负责。
  2. 公私账户绝不混用

    • 公司收款必须用对公账户!如果像本案中刘某用个人账户付过部分货款,可能被怀疑“财产混同”。记住:老板的微信钱包≠公司保险柜,别图省事用私人卡收付公款。
    • 小技巧:定期请会计做财务审计,确保公司账目干净独立。
  3. 欠条/合同别“打白条”

    • 拖欠货款时,别口头承诺。像本案原告,等了4年才让对方补欠条,结果只拿到部分违约金支持(2022年之前的利息法院没认)。正确做法:
      • 欠款发生后立即签书面协议,写清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
      • 若对方拖延,马上发《催款函》并保留邮寄记录(微信通知也行,但要备注“催XX公司还XX款”)。
  4. 证据保存要“傻瓜式”

    • 送货单、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统统存好!本案原告赢在有欠条和付款记录,但丢了早期交易证据,导致部分利息没要到。
    • 建议:手机拍个照存云端,比纸质文件更难丢失。

一句话总结:公司欠债≠老板还钱,但管不好账目就真成个人债务了!日常经营中守住“主体清晰、账户独立、证据齐全”三条线,90%的类似纠纷都能提前掐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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