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收货确认条款不明可能导致货款难以追索-赤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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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81民初295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3月1日,广东某某公司与湖北某甲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湖北某甲公司向广东某某公司供应砂浆等产品至赤壁市路。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从确收之日算起,1个月内支付80%,剩余20%于工程主体完工后两个月内支付;收货单以广东某某公司工地现场在NC系统打印的"选行收料单"或收货人员"手写盖有单位公章的收货单"为准;若逾期付款达30天,湖北某甲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合同签订后,湖北某甲公司自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11月3日累计供货2942585.55元,广东某某公司已付2878479.2元,下欠64106.35元未付。
2021年7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购销合同》,供货地点为赤壁市周瑜路碧桂园,约定确收后2个月内支付货款。湖北某甲公司自2021年7月3日至2024年4月27日累计供货1273626.86元,广东某某公司仅付356297.5元,下欠917329.36元未付。
2023年10月13日,广东某某公司更名为某乙公司,该公司是某某集团的分公司。两份合同共计欠付湖北某甲公司货款981435.71元,湖北某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向湖北某甲公司支付欠款981435.71元及逾期利息(第一笔从2021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第二笔从202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某某集团对某乙公司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心观点:买卖合同中的"小细节"可能带来"大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买卖合同中看似简单的"收货确认"和"付款时间"条款,如果不写清楚,可能会让企业辛苦生产的货物变成"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风险点一:收货确认方式必须具体明确
本案中,双方约定"收货单以NC系统打印的'选行收料单'或手写盖章收货单为准",这个约定就很清晰。但如果合同只写"以甲方确认收货为准",没有具体说明如何确认、谁有权确认,当对方耍赖说"没收到货"时,您可能连证明自己交货的证据都拿不出来。就像您给朋友寄快递,如果没让对方签收,事后说"没收到",您能怎么办?
风险点二:付款时间节点不能模糊
第一份合同约定"工程主体完工后两个月内付清",但"主体完工"这个标准很模糊,容易扯皮。而第二份合同改为"确收后2个月内支付",时间节点更明确。现实中很多企业吃亏在类似"验收后付款""结算后付款"这种模糊表述上,等来等去,工程永远"没验收",钱就永远拿不到。
风险点三:分公司欠债,总公司也得"兜底"
本案中某乙公司是某某集团的分公司,法院判决某某集团对分公司"还不上"的部分负责。但请注意:如果合同只和分公司签,且分公司没财产,追讨会很麻烦。聪明的做法是:和分公司签合同时,要求总公司提供担保,或者直接和总公司签约。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 收货要"留痕":每次送货必须让对方在指定格式的收货单上签字盖章,最好约定"微信/邮件确认也有效",避免对方玩"消失"。
- 付款要"掐点":把"工程完工后"这种模糊表述,改成"收货后30天内"这样的具体时间,甚至可以约定"逾期每天付0.05%违约金"。
- 客户要"查底":和分公司合作前,先查清总公司实力,必要时要求总公司盖章确认合同。
很多企业觉得"都是熟人,合同简单点没事",但真出问题时,人情不如一张纸。就像本案中,某乙公司拖欠货款长达3-4年,差点让湖北某甲公司资金链断裂。记住:签合同时多花1小时写清楚条款,将来能省下100小时去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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