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合同利率超法定上限多付利息难追回-松滋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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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10民终12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24日,松滋海某医院因设备投资需要,向松滋市金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申请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法人客户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8.7‰,借款期限6个月。此后因医院未能按时还款,双方多次展期:2015年4月展期3个月(利率上调至20‰),2017年4月展期6个月(利率16.2‰)。至2019年8月27日,医院尚欠本金64万元,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约定月利率16.2‰,期限12个月。王某作为医院法定代表人,两次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0年12月1日后,医院停止支付利息,仅于2021年至2022年间陆续还款13万元。截至诉讼时,医院仍欠本金477885元。
法院判决:松滋海某医院和王某需偿还金某公司借款本金477885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167865.79元,之后按年利率15.4%计算),同时驳回医院要求金某公司返还“多付30368元”的反诉请求。医院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借款千万别踩这三个“利率坑”
本案看似是医院“多付利息”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借款中最常见的法律陷阱。法院没支持医院“退钱”请求,关键原因就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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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没看利率上限”是最大败笔
医院主张“利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5.33‰)计算”,但法院明确: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法定上限就有效。本案中,2014年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7‰(年化22.44%),在当时未超年利率24%的保护标准;2019年合同月利率16.2‰(年化19.44%),也未超2020年8月后的LPR四倍(年化15.4%)。企业主注意:签借款合同时,必须主动查清签约时的法定利率上限(目前是LPR的4倍),盲目接受高利率等于埋雷! -
“已付利息超限才能退,未付部分不能倒算”
医院声称“多付77万元利息”,但法院指出:已支付的利息只要不超签约时的法定上限,就不能追回;只有未来未付的利息,才能按新标准调整(如2020年后按年利率15.4%计算)。企业主教训:还款时务必保留每笔凭证,定期核对利息计算。一旦发现当期利率超标,立即协商调整,莫等多年后“算总账”——那时多付的钱很可能要不回来! -
“金融机构≠利率随便定”
医院辩称金某公司是“持牌金融机构”,应执行更低利率,但法院强调:小额贷款公司虽经批准,其借款利率仍受司法保护上限约束(即LPR四倍)。企业主警惕:无论对方是银行、小贷公司还是民间出借人,利率超限部分一律无效!别被“正规金融机构”光环忽悠,合同条款才是护身符。
给企业主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前必做两件事: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LPR(现约3.45%),乘以4得出当前利率上限(约13.8%);要求对方书面列明“利息=本金×利率×时间”的计算公式。
- 还款时必留三证据:银行流水备注“归还XX合同利息”,每次还款后索要盖章收据,用Excel制作还款台账(含日期、金额、剩余本金)。
- 遇纠纷先做一步:别直接起诉,先发函要求对方提供利息明细表——本案医院若早这么做,可能避免多付数万元。
企业法律风险,防在未然胜过事后补救
本案中,松滋海某医院因忽视利率合规性,白白损失数万元。作为企业,一次疏忽可能带来百万损失。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审核、债务管理、纠纷预警全覆盖,更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首月服务免费体验,效果满意再签约。让专业律师成为您的“风险防火墙”,从源头守住企业钱袋子。
(注:文中“松滋海某医院”“王某”“松滋市金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均为化名,案例细节已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