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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重组不等于债务免除,法定代表人个人担保风险大-荆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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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1003民初4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4月16日,松滋某春油脂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湖北银行松滋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公司15套不动产作为抵押,最高担保限额600万元。

同日,双方就上述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8年4月18日,松滋某春油脂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松滋支行、邓某和夏某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原借款430万元展期12个月,展期后到期日为2019年4月20日,利率8.78%,逾期罚息上浮50%。

2019年4月18日,松滋某春油脂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松滋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23.9万元,期限1年(2019.4.29-2020.4.29),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率7.5%。

同日,邓某、夏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限额516万元。

2019年4月29日,银行发放借款423.9万元。

借款到期后,松滋某春油脂有限公司仅偿还本金1000元及部分利息,截至2021年3月25日,尚欠本金423.8万元、利息22.2495万元、罚息23.176563万元、复利1.22555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松滋某春油脂有限公司需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银行对抵押的15套不动产在6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邓某、夏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银行对律师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起案例看似是普通的银行收贷官司,实则揭示了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几个致命风险点。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最通俗的语言,告诉各位老板:贷款重组不是"免死金牌",个人担保更不是"走过场"

1. "重组贷款"≠"债务打折",别被数字游戏迷惑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银行同意"重组贷款"就是给企业减负,甚至以为能减免部分债务。本案中,某春公司将430万元旧贷款重组为423.9万元新贷款,老板以为"少还6万"是好事,殊不知这只是扣除了账户上原有的6.2万元而已。贷款到期后,企业仍需按新合同全额还款,一分不能少。

风险防范建议

2. 法定代表人签字担保,等于拿全家身家"押宝"

本案中最大的风险点在于:邓某作为公司老板,不仅自己签了个人担保合同,还让妻子夏某一起担保。当公司还不上钱时,银行直接找他们夫妻俩要钱,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诉求。老板以为"这是公司贷款,与我家庭无关",但白纸黑字的担保合同让这种想法成了泡影。

风险防范建议

3. 抵押物价值高≠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

某春公司老板认为:"当初抵押物值980万,只贷了430万,银行应该先卖房子还钱,不能直接找我要钱。"但法院明确指出,银行有权选择最便捷的方式实现债权——既可以先拍卖抵押物,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甚至可以同时进行。

风险防范建议

4. "疫情困难"不是拖欠贷款的挡箭牌

被告辩称"2019-2022年因疫情经营困难无法还款",请求减免罚息。但法院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罚息计算方式,且疫情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企业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这一点特别值得中小企业警惕!

风险防范建议

5. 证据缺失=权利丧失,连律师费都可能要不回

本案中,银行因无法提供律师费的支付凭证,导致8万多元律师费请求被法院驳回。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尚且如此,普通企业更应注意证据保存。

风险防范建议

结语

企业贷款重组本是渡过难关的良方,但若忽视法律风险,反而可能让老板陷入个人破产的绝境。本案中,某春公司老板最大的失误,就是把"公司债务"和"个人责任"混为一谈,最终让家庭财富为公司经营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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