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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工程保证金不等于取得合同主体资格-阳新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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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77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2日,湖北省阳新县某山金矿有限公司(甲方)与曹某华、石某兴(乙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富池镇港下村曹某山组某山金矿开发场地的爆破开采工作。协议约定安全风险保证金共100万元,乙方需在签订协议三日内向甲方交纳50万元。

协议签订次日,曹某向某山金矿转账支付20万元,同年11月17日再次支付20万元,2021年1月14日支付6万元,某山金矿向曹某开具了46万元的收据。2021年2月6日,曹某与曹某华、石某兴签订《协议》,确认三人合伙承包该项目,曹某占1/3股权,已支付46万元。后来因经营亏损等原因,原《施工承包协议》于2021年7月终止履行,某山金矿与曹某华、石某兴进行了结算并确认结清账目。

曹某多次要求某山金矿退还其交纳的46万元未果,先后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查明:曹某并非《施工承包协议》的签约方,其支付46万元是履行其与曹某华、石某兴之间的合伙出资义务,而非与某山金矿建立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19元由曹某自行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代付保证金不等于取得合同主体资格,企业必须明确合同相对方

很多人以为"我付了钱就是合同当事人",但法律上可不是这样!在这个案例中,曹某虽然向某山金矿支付了46万元,但因为不是原始合同的签约方,法院认定他与某山金矿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某山金矿只对签约方曹某华、石某兴负责,与曹某没有合同义务关系。

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风险点:

  1. 合同主体必须清晰明确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确认签约主体是谁。不要让"中间人"代签合同或代收付款,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就像本案中,某山金矿只与曹某华、石某兴有合同关系,对曹某没有直接义务。

  2. 代付款项必须有书面确认
    如果确实需要他人代付款项,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代付行为不改变合同主体"或"代付方取得相应权利"。本案中,曹某支付46万元后只有与曹某华、石某兴的内部协议,但没有获得某山金矿的认可,导致其权利无法向某山金矿主张。

  3. 及时进行内部结算
    本案中,曹某与合伙人终止合作后未及时结算,也是导致其权益受损的原因。企业合作终止后,应当立即进行财务清算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后续纠纷。

  4. 主张权利要找准对象
    曹某多次错误地向某山金矿主张权利,而实际上他应该先与合伙人结算清楚,再向合伙人追偿。企业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先理清法律关系链条,找准责任主体,避免"告错人"白费精力。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签个简单合同就行",但正是这种想法埋下了巨大隐患。本案中的曹某红付了46万却要不回,就是因为当初没有规范操作。

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例。其实只需在合作初期做好合同管理,就能避免90%的纠纷。比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第三方付款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视为乙方履行义务",就能从根本上杜绝本案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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