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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挂靠公司不能作为原告索赔,停运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谷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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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鄂0625民初16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1月19日05时00分许,被告管某驾驶粤B×××小型轿车载管某、郑某行至谷城县××××大道与北辰大道交叉路口处,与右方道路龚某所驾鄂F×××小型轿车相撞。致管某、郑某、龚某受伤,两车受损。2020年3月31日,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管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龚某在谷城县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05.50元。鄂F×××小轿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挂靠在谷城县金某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营运。其车辆受损后,2020年3月15日起在恒丰汽车服务站维修,支付维修费35795元,于2020年4月21日修好提车,期间该车因维修停运37天。停运期间原告另支付交通费400元。
另查,李某与龚某系夫妻关系。肇事的粤B×××
小轿车在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从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李某、龚某医疗费、修车费等共计36600.50元;管某赔偿李某、龚某停运损失7724.12元;驳回李某、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谷城县金某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核心风险点:挂靠单位无权索赔,停运损失可能"踢皮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

  1. 挂靠模式≠法律主体
    谷城县金某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为自己是"东家"就能索赔,结果被法院直接驳回。为什么?因为出租车实际由李某个人出资购买、运营控制,挂靠公司只是挂个名头,既不掌握方向盘也不收管理费(案例中未体现管理费)。法院明确: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挂靠单位,连当原告的资格都没有!这就像把车借给朋友开,结果朋友出事你去索赔,法院当然不认。

  2. 保险公司不赔停运损失?合法!
    李某夫妇修车花了3万多元,保险公司全赔了,但9000多元停运损失却让肇事司机管某个人掏腰包。关键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拿出投保单,上面用红笔标出"已告知免责条款",投保人签字确认。法院据此认定: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提前说清楚就不担责。现实中很多企业老板以为"买了全险就万事大吉",却不知道保险合同里藏着"不赔停运损失"的"暗门"。

企业避坑指南(尤其运输/物流/租赁公司必看):
挂靠关系必须"权责对等"
如果企业采用挂靠模式(如出租车、货车),务必在合同中明确:

买保险时重点盯"免责条款"
下次签保单时,用手机拍下整个过程,重点确认:

经营性车辆必须留好"停运证据"
如果您的货车、出租车因事故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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