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签欠条不等于个人还钱,企业交易必须分清“公”“私”-麻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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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181民初37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事实:被告聂某系被告东莞某石材有限公司股东。东莞某石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由聂某与麻城某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联系采购石材,货物收到后东莞某石材有限公司盖章确认。2023年3月16日,经双方结算,东莞某石材有限公司欠麻城某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4907元未付,承诺2023年3月30日前还清,东莞某石材有限公司和聂某签章确认。此后,麻城某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东莞某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907元及逾期利息(从2023年3月3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但驳回了麻城某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聂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简单说:公司要还钱,股东个人不用赔。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为什么“股东签字”不等于“个人担保”?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股东或员工签了字,不代表个人要替公司还债!
法院为啥不判聂某赔钱?关键就两点:
- 签字是“代表公司”,不是“个人担保”:聂某是公司股东,他联系采购、签欠条时,是代表东莞某石材有限公司干活(比如货物由公司盖章确认),属于“职务行为”。就像公司前台帮你签收快递,快递丢了不能找前台个人赔。
- 欠条没写“个人还钱”:欠条上东莞某石材有限公司和聂某都签了字,但没写“聂某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这只是股东在经手业务,不是他个人借钱。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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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如麻城某石业公司)要警惕:
你把货卖给公司,却让股东个人签字,结果公司赖账时,股东可能不用赔!就像本案,原告以为“股东签字=双保险”,其实竹篮打水一场空。
✅ 防范办法:- 交易必须签正式书面合同,写明“买方是XX公司”(不是个人),并加盖公司公章;
- 如果对方股东或员工签字,务必注明“代表XX公司职务行为”(例如:“聂某(东莞某石材有限公司股东,职务行为)”);
- 结算单、欠条只认公司章,个人签字单独加一句“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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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如东莞某石材公司)也要注意:
股东随便签文件可能被当成个人债务!比如本案中,如果聂某在欠条上写“本人保证还款”,法院就可能判他个人赔钱。
✅ 防范办法:- 员工或股东对外签文件时,必须写清“代表公司”,避免用个人微信、私人账户收货款;
- 定期培训业务员:送货单、结算单只盖公司章,个人签字仅作经手确认。
一句话总结:交易中分不清“公”“私”,打赢官司也收不回钱!签文件时,盖章比签字重要,写明“代表公司”比名字更重要。
四、结尾小贴士
企业经营中,类似的“签字陷阱”每天都在发生——股东代签变个人债务、微信聊天记录当合同、送货单漏盖章钱难追……这些风险完全能提前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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