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小问题不等于必须赔租金-长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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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终749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7月5日,陈某与长丰某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长丰某强公司于2018年4月将房屋交付给陈某。陈某在装修中发现房屋阳台顶棚有一个孔洞,遂停止装修施工,与长丰某强公司、物业公司等协商处理。因维修方式双方未达成一致,孔洞一直未作维修,双方因损失的赔偿协商未果,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于2018年3月5日与陶某梅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月租金2000元,租期一年,期满后续租一年,支付租金48000元。2020年3月,陈某入住该房屋。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令长丰某强公司修复房屋并赔偿陈某44000元租金损失;二审法院维持了房屋修复要求,但将赔偿金额大幅调整为20000元,理由是部分租金损失与房屋质量问题无关。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背锅式”赔偿?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小裂缝,却暴露了房地产企业常见的法律“盲区”。许多企业以为只要房屋有瑕疵就得全赔,但法院明确指出:“不影响基本居住功能的质量问题,不必然导致租金损失”。这对企业至少有三点重要警示:
1. 别被“假损失”吓住——必须查清因果关系
陈某主张2年租金损失48000元,但二审发现:
- 他租的第一年(2018.3-2019.3)根本与房屋无关!因为租房合同从2018年3月开始,而房子是2018年4月底才交付的。陈某自己承认“买房前就在租房”,说明这笔钱就算房子完美无缺也得花。
- 企业应对招:收到索赔时,立刻核对时间线。比如交房日期、维修记录、业主实际入住证据(如水电费单)。本案中长丰某强公司提交了水电表记录(显示2020年前已有大量用水用电),成功推翻了“房屋完全不能住”的说法。
2. 小问题≠大赔偿——关键看是否“影响基本居住”
阳台顶棚有个孔洞,听起来严重,但法院认为:
- 这种瑕疵不影响基本居住功能(陈某自己2020年3月就搬进去了);
- 法律只规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才需赔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
- 企业应对招:维修前先评估问题性质。如果是不影响安全、不阻碍日常生活的瑕疵(如小裂缝、局部漏水),优先协商快速修复,避免被夸大索赔。同时保留《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文件,明确保修责任范围。
3. 业主拖延维修?企业要主动“留证据”
长丰某强公司提到:2018年7月就制定维修方案,但陈某以“方案不合理”为由拒绝入室维修。可惜企业没在诉讼中充分证明这点,导致部分责任被认定。
- 企业应对招:维修过程全程留痕!比如:
- 书面通知业主维修时间,并通过短信/邮件二次确认;
- 若业主拒绝,立即拍照录像并由物业见证;
- 向住建部门报备维修方案(本案中企业曾向长丰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汇报,但未作为关键证据提交)。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交房时多做一步:在《房屋交接确认书》中让业主签字注明“已查验无质量问题”,或详细记录瑕疵并约定修复时限;
- 维修响应要快:接到报修后48小时内书面反馈方案,避免被认定“拖延责任”;
- 善用“替代性证据”:像水电记录、邻居证言这类客观证据,比口头争论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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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均按规则隐去,案例引自公开判决,仅作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