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品即使有合法来源仍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 合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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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初24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第8880408号商标由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子、植物、籽苗(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7日。
第3577291号商标由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子、小麦、大麦、玉米、豆(未加工的)、谷(谷类)、新鲜蔬菜、植物、饲料、鲜水果(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4年10月27日。
水稻新品种"丰39s"的品种权人为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品种权号为CNA20100759.7,申请日为2010年9月10日,授权日为2015年11月1日,保护期限为15年。"丰两优6号"系以"丰39S"、"丰恢6号"为亲本繁殖的籼型两系杂交水稻,选育单位为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通过安徽省审定,审定编号为皖稻2008005;2008年通过重庆市审定,审定编号为渝审稻2008010;2008年通过江苏省审定,审定编号为苏审稻200802;2012年通过广西省审定,审定编号为桂审稻2012005号;2015年通过福建省审定,审定编号为闽审稻2015023;
怀宁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在长丰县吴山汪某种子经营部扦取标称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种子,作物种类:水稻,种子类别:杂交种,品种名称:丰两优6号,批号:9014182389967715,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A(皖)农种许字(2016)第0001号,净含量:1000g。长丰县吴山汪某种子经营部对上述信息予以确认,怀宁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向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编号合肥(2019)046样品确认通知书,请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上述种子是否为其生产的产品。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回复上述种子不是其生产的种子。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市监罚字[2019]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2019年5月13日上午,吴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陈先锋举报反映,长丰县吴山汪某种子经营部经营假冒"丰乐种业®"杂交水稻种子(丰两优6号,规格:1kg/袋)。吴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随即赶到位于长丰县吴山镇涂郢路的长丰县吴山汪某种子经营部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稻种。经查,长丰县吴山汪某种子经营部于2019年3月份分两次从长丰县水湖镇绿洲农资经营部购进了上述稻种共计180斤,4月23日退回60斤,购进价格是15元/斤,销售价格是18元/斤,违法经营额为18×120=2160元。长丰县吴山汪某种子经营部已提供相关商品的进货票据、进货台账及供货方资质证明等材料。长丰县吴山汪某种子经营部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无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了商品的提供者。
2019年5月22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记载,汪某认可涉案稻种系陈先锋提供的照片上显示的"丰乐种业®"丰两优6号(规格:1kg/袋)水稻种子。该照片显示,稻种外包装上标示了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8880408号、第3577291号注册商标。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合肥某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判决长丰县吴山汪某种子经营部承担2800元的案件受理费。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你能证明商品有合法来源,销售假冒商品仍然可能带来法律麻烦!
法院已经确认汪某种子经营部确实卖了假冒"丰乐种业"的种子,但由于他们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台账和供货方信息(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而且检查时店里已经没有库存了,所以不用停止销售、不用赔偿损失、也不用登报道歉。乍一看,好像经营者一点事都没有,但实际上,因为是他们的销售行为引发了整个诉讼过程,法院还是判决他们承担了2800元的诉讼费用。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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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不是万能挡箭牌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我又不是故意卖假货,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出了问题不关我事。"但这个案例表明,即使你不知情、有合法来源,一旦卷入侵权纠纷,你至少要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对企业来说,打官司就是成本,能避免最好避免。 -
进货查验不能走过场
汪某种子经营部虽然提供了进货票据,但如果他们在进货时能多花点时间核实产品真伪,比如联系厂家确认、扫描防伪码等,就能避免后续麻烦。建议企业建立"进货双人查验"制度,对重要商品进行真伪核实。 -
供应商资质要持续审查
案例中汪某种子经营部是从"绿洲农资经营部"进货的,但如果他们能定期检查供应商的授权资质是否有效,就能及时发现异常。建议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资质复查。 -
完整保存交易记录
虽然汪某种子经营部提供了进货票据,但如果票据信息不全(如缺少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在诉讼中可能仍会处于不利地位。建议企业对每笔交易都保留完整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和产品照片。 -
发现问题立即下架
一旦接到投诉或发现可疑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而不是等到被查处。这样既能减少侵权损害,也能在后续纠纷中表明积极态度。 -
定期开展员工培训
很多侵权行为是由于一线员工缺乏识别能力造成的。建议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知识产权识别培训,让销售人员学会辨别真假产品。
特别提醒从事农产品、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的企业,这些领域对产品真伪要求更为严格,一旦销售假冒产品,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触犯刑法,后果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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