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企业索赔逾期利息难获支持-颍上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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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6民初7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徽某公司将阜阳市颍州区新安府小区L1#3单元106室的家装工程中的中央空调、地暖、新风、全屋软水净水系统设备采购安装承包给颍上某公司施工,该项目于2021年9月16日完工。后经双方核算,涉案工程总款为185253元。2021年11月4日,安徽某公司支付颍上某公司140000元,剩余45253元未支付。后双方对剩余款项抵付房屋价款多次协商未果。颍上某公司为此诉至法院。2024年2月28日,颍上某公司提供购方为安徽某公司、销售方为颍上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为4525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安徽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颍上某公司剩余工程款45253元,但驳回了颍上某公司关于利息、保函费等其他请求。也就是说,企业虽然拿回了欠款本金,但额外主张的3800多元利息和500元保函费都没得到支持。
三、核心观点:合同细节不约定,企业维权易吃亏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要回工程款”,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法律盲区——合同条款写得模糊,关键时刻“伤钱又伤时”。法院为啥不支持利息?因为双方在合同里没写清楚“钱啥时候给”“拖着不给咋办”。颍上某公司催了两年多才起诉,但合同没约定逾期责任,法院只能按“无规矩不惩罚”处理。类似情况在中小企业中太常见了:
- “口头说好”不如白纸黑字:双方曾协商用剩余工程款抵房款,但没写进合同。一旦谈崩,企业连基本保障都没了。
- 发票晚开成“软肋”:安徽某公司抗辩“你没开发票所以我不付钱”,虽然法院最终判了付款(因工程已完工),但拖到2024年才补发票,反而让对方有了拖延借口。
- 额外费用“有理难讨”:企业自己花了保函费想让对方承担,但合同没提这事儿,法院直接说“不归我管”。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合同必须写清“三要素”:付款时间(比如“验收后30天内付清”)、逾期利息(建议写明“每日万分之三”)、违约责任(如“拖款超15天需付额外费用”)。别嫌啰嗦,省得打官司时“哑巴吃黄连”。
- 发票要“早开早安心”:工程完工或付款前,主动开具发票并保留送达证据(比如邮件截图)。发票是付款的“敲门砖”,晚了可能被对方当挡箭牌。
- 额外支出提前约定:诉讼费、保函费这些“维权成本”,想让对方买单?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小提醒:很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合同走个形式”,但生意场上“先小人后君子”才是真智慧。一次疏忽,可能多花上万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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