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债务须共担,内部协议难免责 - 天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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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181民初40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武某甲和韩某合伙经营天长市家福来大酒店,韩某担任酒店负责人。2014年7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酒店因经营需要,分9次向天长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采购口子窖系列酒,合计欠款35740元。酒店员工丁玲、纪田琳在商品销售单上签字确认收货。2015年3月11日,武某甲和韩某签订协议,约定韩某退出经营,酒店此后所有债权债务由武某甲独自承担。2016年1月25日,酒店经营者登记为武某甲,后于2022年12月注销。
法院判决:武某甲和韩某需在10日内共同向天长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74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175%计算);驳回原告对武某乙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合伙债务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踩坑的“大雷”:合伙人以为签了退出协议就能甩掉债务,结果照样要还钱!
为什么韩某明明2015年就退出了,2024年还被追讨2014年的欠款?关键点有三:
- 合伙债务必须“连坐”:法律明确规定,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所有合伙人要一起承担(俗称“连带责任”)。武某甲和韩某签的内部协议,只能约束他们俩,但对外(比如对供货商),酒店欠的钱还是得“共同兜底”。韩某辩称“退出后不关我事”,法院直接驳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 诉讼时效“不设限”:酒店和供货商没签书面合同,也没写清什么时候付款。这种情况下,供货商随时可以催款(就像借条没写还款日,债主能一直追讨)。被告喊“都9年了超时效”,法院不认账——合同没约定期限,债权人想告就能告。
- 证据链决定生死:供货商赢在两点:一是销售单有员工签字(证明收货),二是查清了酒店2014年是合伙经营(锁定责任人)。而被告武某乙因2014年非经营者,成功脱责——谁经营、谁欠钱,必须有铁证。
给企业的血泪提醒:
- ✅ 合伙协议别“自嗨”:合伙人散伙时,务必让所有外部债权人签字确认债务转移(比如供货商同意只找武某甲要钱)。否则,像韩某这样“净身出户”,9年后照样被追债!
- ✅ 合同必须“写清楚”:赊账卖货时,哪怕口头约定也要补书面合同,明确写清还款日期、违约责任。否则就像本案,供货商拖9年才催款,法律还支持!
- ✅ 经营变动留痕迹:酒店换经营者、注销前,及时在工商系统更新登记信息,并保存交接文件。武某乙因能证明2014年非经营者,才逃过一劫。
很多老板觉得“兄弟合伙讲情义,协议写太细伤感情”,结果一出事就互相甩锅。记住:法律只认白纸黑字,不认兄弟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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