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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必须按时支付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 - 天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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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181民初395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16日,南京某公司与天长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南京某公司承建天长某公司位于天长市千秋大道与园林路交口的天长吾悦广场一号地块住宅外墙保温与涂料一体化工程,工程内容为保温涂料和EPS工程,工程总价暂定543万余元。合同约定: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南京某公司配合完成档案验收、物业接管等手续,并经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南京某公司缴纳的14.5万元保证金(含10万元投标保证金和4.5万元安全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效。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1日开工,2021年12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最终结算总价为505万余元。截至庭审时,天长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43万余元,但未支付剩余进度款;同时,14.5万元保证金一直未退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天长某公司向南京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6万余元,并退还保证金14.5万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工程干完了、验收合格了、钱算清楚了,甲方却拖着不付尾款、不退保证金,结果法院判甲方全额赔钱! 为什么天长某公司会输?核心就两点:

  1. “竣工验收合格”就是付款的“硬杠杠”
    合同写明“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支付至结算价95%”,而案涉工程早在2021年12月就验收合格,双方也完成了结算。天长某公司辩称“要等档案验收、物业接管手续办完才能付款”,但法院认为:验收合格+结算完成=付款条件已成就!企业常犯的错误是把“配合手续”当成挡箭牌,可合同义务必须明确——如果手续拖延是因乙方不配合,甲方才能拒付;但本案中甲方没证据证明乙方不配合,所以败诉。
    企业避坑指南:签合同时务必写清付款条件!比如:“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完整档案资料后7日内付款”。别用模糊词(如“配合手续”),否则容易扯皮。

  2. 保证金不是“长期存款”,到期就得退
    南京某公司交了14.5万元保证金,天长某公司辩称“合同没结束,保证金不能退”。但法院指出:工程已验收合格,5%的质保金(25万余元)早就预留了,相当于给甲方上了“双保险”。保证金的作用是担保施工安全和履约,既然工程完工且质保金已扣,继续扣钱没道理!尤其安全保证金,法院认为质保期未到≠能无限期扣钱——合同没写具体退还时间,验收合格就该退。
    企业避坑指南

    • 收保证金时,合同必须写明“退还触发条件”(例如“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还”);
    • 别混用“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本案因合同约定“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导致甲方误以为能长期扣留。

总结教训:企业总以为“拖一拖”能省钱,结果反赔诉讼费+利息!工程类合同最怕“条件模糊”——验收完不付钱、保证金不退,看似省小钱,实则吃大亏:轻则被告上法庭,重则影响企业信用(本案甲方还倒贴4000多元诉讼费)。

小贴士:签合同时多花1小时写清楚条款,能省100小时打官司!建议企业:
① 付款节点绑定具体事件(如“验收合格日”而非“配合手续”);
② 保证金单独列明金额、用途、退还时间;
③ 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别等对方催款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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