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疫情为由逾期交房需提供充分证据方可免责-太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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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52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法院判决结果
2021年4月7日,胡某、张某与太和县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胡某、张某购买太和县某公司开发的xx里xx号楼xx层xxx号房屋,总价119万元。合同规定,太和县某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交房,若逾期,需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的千分之十五)。胡某、张某付清房款后,太和县某公司未按时交房,两人在庭审中承认于2022年3月28日收房。另查明,涉案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太和县某公司提交了一份社区证明,称因疫情防控停工85天,但该证明无负责人签字;同时,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曾发文,因疫情对重点工程统一延期30天。
法院判决:太和县某公司需向胡某、张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783元(以119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扣除法院酌定的30天疫情影响期),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交房晚了赔钱”的小事,实则暴露了企业常犯的三大“坑”,尤其在疫情等特殊时期:
1. 别以为“疫情”二字就能当“免死金牌”,证据不足照样赔钱!
太和县某公司辩称因疫情停工85天,属于不可抗力,不该赔钱。但法院只认可了30天——为啥?因为他们提供的社区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字,属于“无效证据”。而政府文件明确写了“重点工程延期30天”,法院才据此扣减。
给企业的提示:
- 遇到疫情、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第一时间留痕:停工通知、政府文件、现场照片、施工日志等都要保存完整。
- 证据要“正规”:单位盖章的证明必须有负责人签字,否则像本案一样,法院直接不认账!
- 别偷懒“事后补”,2023年才补的停工证明(判决书中社区证明落款2023年11月),法院一看就质疑真实性。
2. 合同里的“霸王条款”可能白写,甚至害你多赔钱!
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房款千分之十五”,太和县某公司想用这条少赔钱。但法院认定:这是开发商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没和购房者商量过,属于“不公平条款”,直接判无效!最终按实际逾期天数赔了6783元。
给企业的提示:
- 别在合同里塞“包赚不赔”的条款(比如限制最高赔偿额)。法院现在严查这类“霸王条款”,尤其对消费者,很可能判你白忙活。
- 真想控制风险?和客户平等协商:比如在补充协议里写明“双方同意违约金上限”,并让客户手写确认,这样才有效。
3. “通知”不是走过场,马虎大意等于没通知!
太和县某公司声称2022年3月22日发了交房通知,但没提供有效证据。而购房者自认3月28日收房,法院就以这个时间点计算违约期。如果公司能证明更早通知,可能少赔几天。
给企业的提示:
- 重要通知(如延期交房、合同变更)必须留证据:用EMS邮寄并保留回执,微信通知要截图存档,口头通知?法院基本不认!
- 主动沟通:真遇到困难,提前30天书面告知客户,说明原因和补救方案——既降低客户不满,也能在诉讼中加分。
总结一句话:企业想用“不可抗力”免责,光喊“疫情来了”没用,得拿出真凭实据;合同条款也要公平合理,否则法院说无效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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