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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需赔偿-繁昌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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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0)皖0222民初173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5月2日15时15分,唐某驾驶皖B×××××重型自卸货车沿S216线由北向南行驶,途经繁昌县S216线23KM+100M路段变道时,与同向经仁涛驾驶的苏L×××××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经仁涛驾驶的苏L×××××小型轿车驶入道路中心绿化带,造成绿化带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繁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仁涛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主张权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支付车辆损失险及施救费31500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因协商无果,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皖B×××××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唐某,挂靠在南陵县某安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分别在人寿财产保险芜湖市某支公司和人保南陵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人寿财产保险芜湖市某支公司已支付2000元用于赔偿绿化带损失。人保南陵某支公司对车辆损失定损为29700元,另支付施救费18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人保南陵某支公司需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支付31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唐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保险公司用了免责条款,但没好好告诉对方,结果自己得赔钱!

具体来说,人保南陵某支公司主张唐某开车时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的从业资格证,按保险合同,他们不该赔钱。但法院查了后发现: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是格式化的(就是保险公司提前印好的模板),上面写着“营业性机动车没资格证就不赔”。可问题是,保险公司根本没证明自己把这个条款“说清楚、讲明白”了——比如用加粗大字提醒,或者让对方签字确认“我已看懂”。合同里的“投保人声明”部分只是普通印刷字,没任何特别提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免责条款等于没写,保险公司照样得赔。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是个大警钟:

  1. 别把合同当“走过场”:很多企业(尤其是运输、物流、保险行业)喜欢用格式合同省事,但免责条款必须“醒目提示”。比如:用加粗红字标出关键内容,让客户单独签字确认“我已理解”,并保留录音、录像或回执单。否则,一旦出事,法院可能直接判条款无效,企业白白赔钱。
  2. 挂靠关系要管严:唐某的车挂靠在南陵县某安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但公司没管好司机资质。企业如果让个人挂靠经营(比如货车、网约车),必须定期核查司机证件,签好内部协议,明确“没证就不能上路”,否则出事得连带担责。
  3. 保险理赔别“想当然”:保险公司总以为“合同写了就能免责”,但法律要求“真告知”才算数。企业投保时也要注意:拿到合同时,主动问清哪些情况不赔,保留沟通记录,避免日后扯皮。

总之,签合同不是填个表就完事。企业必须把“告知义务”落到实處——让对方真看懂、真签字、真留证。否则,省下的小钱可能变成大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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