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中操作不当双方均需担责-芜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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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民终172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5日,云南某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与安徽某强挖机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微挖租赁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及地点为南陵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机械设备为久保田微型挖机一台,租金计算方式为挖斗每小时150元,破碎每小时240元。每月月底支付当月挖机租赁费60%,挖机出场付90%,余款年底结清。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安徽某强挖机公司,云南某览南陵分公司只拥有使用权、管理权。设备在工地停放安全由云南某览南陵分公司负责。
事实上,安徽某强挖机公司自2020年8月14日即提供了挖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云南某览南陵分公司支付了10000元挖机租赁费,现尚欠安徽某强挖机公司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的租赁费为36625元,云南某览南陵分公司不持异议。
2020年10月26日,云南某览南陵分公司将挖机吊至沉井作业,作业结束后在将挖机从沉井中起吊过程中,使用了非专用吊挖机的绳子,绳子断裂,造成租赁的挖机被摔坏。当时,挖机上有自带的绳子,安徽某强挖机公司开挖机的人员潘某火在场没有制止用非吊挖机的绳子吊挖机,也没有用其挖机上的自带绳子吊挖机。
事故发生后,云南某览南陵分公司将挖机送至合肥专业修理厂,云南某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了维修费69289元,并于2021年1月26日将该挖机交付给安徽某强挖机公司。云南某览南陵分公司系云南某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开设的分公司。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云南某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某强挖机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及维修损失共计15838元;驳回安徽某强挖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安徽某强挖机公司的上诉。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对企业日常经营有重要警示意义。核心观点是:在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设备损坏是由对方操作不当直接引起,如果你方人员在场却未制止或未采取合理措施,也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想:"明明是对方操作失误把我的设备弄坏了,为什么我还要赔钱?"这个案子就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虽然云南某览南陵分公司使用了错误的绳子导致挖机损坏,但安徽某强挖机公司的操作人员潘某火在现场,作为专业人员,他明明知道有自带的专业绳子却未制止对方使用不合适的绳子,也未主动提出使用自带绳子,所以也要承担30%的责任。
更让人遗憾的是,安徽某强挖机公司主张的维修期间租金损失14万余元,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建议做专业评估但未做),最终未获支持。
给企业的3点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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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明确,更要落实
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设备安全由承租方负责",但仅写在纸上是不够的。企业应当:- 在合同中细化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哪些操作必须由谁负责
- 派遣专业人员时,要求其严格监督设备使用安全
- 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告知其发现危险操作时必须立即制止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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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要到位,该说的一定要说
本案中最大的教训就是操作人员潘某火在场却"沉默"。企业在外派人员时应强调:-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指出并要求改正
- 必要时可暂停作业,避免损失扩大
- 保留现场证据(拍照、录像、写书面记录),哪怕只是发个微信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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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损失要有证据,别靠"自己算"
安徽某强挖机公司自己计算的14万元租金损失未获支持,因为:- 法院需要专业评估报告作为依据
- 自己估算的数字缺乏公信力
- 建议企业:遇到设备损坏,立即联系专业评估机构,保留相关证据链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合同签了就万事大吉",其实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就像本案,即使对方明显违规操作,但因为己方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然要自担30%损失。
如果您是设备租赁企业,务必建立"设备使用安全检查表",每次作业前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您是承租方,使用设备时一定要按规范操作,避免"省小钱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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