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不规范导致双倍担责: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须共同支付欠款-庐江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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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76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庐江县浮山西路、五里北路工程项目,发包人为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由安徽虹某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安徽虹某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此设立分公司,并成立项目部。2018年9月17日,安徽虹某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2019年开始,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林、王某向和项目部工作人员徐某与庐某口头约定,由庐某给浮山西路、五里北路工程制作广告标牌并安装,标牌按照大小计算价格,通知开具税务发票后付款。庐某根据约定向工程提供标牌制作安装作业,并已交付使用。2020年4月8日,张某林向庐某经营者张某传微信发送2019年结算单载明工程中标承建单位为安徽虹某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供货合计金额49141元,已付金额29087元,下欠金额20054元。2019年12月24日,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安徽虹某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付款委托书,委托其支付庐某道路标牌款29087元,安徽虹某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此支付给庐某29087元,庐某向其分公司开具金额为29087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五里北路工程广告标牌费用已经结清。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与安徽虹某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双方终止合作,浮山西路工程最终完工由安徽虹某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庐某向张某林、王某向催讨余款未获,以致诉讼。
法院判决安徽虹某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庐某广告标牌制作安装费用20054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暗藏企业经营中的"定时炸弹"!法院判决的关键词是"共同承担责任"——原本只有一方该付的钱,因为操作不规范,变成了两家公司一起背锅。让我们用大白话拆解其中的致命风险:
风险一:口头协议是"纸糊的合同"
企业以为"熟人之间说说就行",结果出事时拿不出证据。本案中,庐某只和项目人员口头约定,没签书面合同。若不是有微信结算单和付款记录这些"救命稻草",早就败诉了。企业必须明白: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都是"证据",但口头约定在法庭上常常"站不住脚"。
风险二:工程转包是"烫手山芋"
安徽虹某公司作为中标方,把工程交给庐江乐某公司做,还签了合作协议——看似规范,实则埋雷!法院直接认定这种转包"应属无效"(违反《建筑法》第28条)。更麻烦的是,当两家公司合作破裂时,中标方仍要为下游欠款买单。企业注意:中标单位把活"甩"给其他公司,就像把烫山芋塞给别人,最后山芋还是会烫到自己手!
风险三:人员权限是"隐形陷阱"
张某林只是庐江乐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却能通过微信发结算单、委托付款。当公司说"这人没授权"时,法院却认为"项目人员的行为代表公司"。企业血泪教训:给员工发个微信工作号,可能就等于给了他"签百万合同"的权力!
风险四:付款链条是"连环锁"
乐某公司委托虹某公司付了部分款项,虹某公司开了发票——这一来一回的操作,反而把两家公司牢牢"锁"在债务关系里。企业真相:帮别人付钱时,你不是"做好事",而是给自己挖坑!
防范建议(老板们请记牢):
- 合同必须"白纸黑字":哪怕只是做个标牌,也要签书面合同,明确价格、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微信聊天不能替代合同!
- 转包要走"正规路":工程分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标单位不能当"甩手掌柜"。确需分包的,要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
- 人员权限"划红线":给员工工作微信号时,必须书面明确权限范围(比如"仅限接收图纸"),并定期核查工作账号使用情况。
- 付款流程"双保险":替合作方付款前,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并在付款备注中写明"受托支付"。
- 证据管理"日常化":建立"小合同大档案"制度——哪怕几千元的采购,也要保留送货单、验收单、聊天记录,按项目归档保存3年以上。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官司赢了就没事",本案中虹某公司实际已付过款项,却仍被判重复担责!法律风险就像"慢性病",等发作时已经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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