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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循环贷款担保期限起算点错误易致企业意外担责 - 芜湖保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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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07民初34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徽和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五显集支行与案外人高某、案外人黄某(均为借款人),被告严某、被告胡某、被告石某、被告任某(均为担保人)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20万元可循环使用额度,用途为教育培训费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8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不受额度有效期结束影响。贷款利率为年息9.56%,逾期罚息为利率加收50%。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全部债务履行期满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高某于2018年6月28日贷款20万元,2019年6月28日还款;2019年6月28日贷款20万元,2020年6月23日还款;2020年6月23日再次贷款20万元,2021年6月23日贷款到期时仅还款1493.99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支付。银行遂起诉要求四名担保人还款。

法院判决:四名担保人需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7626.01元,并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14.34%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提示:企业担保需警惕“可循环贷款”的陷阱
本案的核心问题看似简单:担保人以为借款合同在2020年6月28日额度到期后,保证期限(两年)已过,自己无需再担责。但法院明确指出——可循环贷款中,保证期限应从每笔单笔借款的到期日起算,而非整个额度合同的结束日。最后一笔借款是2020年6月23日发放、2021年6月23日到期,因此保证期限实际从2021年6月23日起算,尚未过期。

这对企业的警示非常直接:

  1. 别被“合同到期”迷惑:很多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时,只关注合同总期限(如本案的“2018-2020年”),却忽略可循环贷款的特性——每笔借款都是独立债务。只要额度内新借款发生,保证期限就重新计算。本案中,2020年6月23日的新借款直接“重启”了担保责任,导致企业两年后仍需还钱。
  2. 关键看合同细节:合同中“单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限制”这类条款,就是“隐形雷区”。企业作为担保人时,务必逐字核对:
    • 是“主合同全部债务到期”还是“单笔债务到期”?
    • 保证期限起算点是否明确指向每笔借款?
      若模糊不清,极易像本案被告一样,误判风险而吃大亏。
  3. 主动管理担保责任:企业一旦提供担保,应建立台账跟踪:
    • 每笔借款的发放和到期时间;
    • 保证期限的实时计算(建议用手机日历设提醒);
    • 发现借款人逾期时,立即书面要求银行确认责任状态,避免被动卷入诉讼。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签完就完事”,可循环贷款中,单笔借款到期日才是保证期限的真正起点。企业若忽视这一细节,可能在合同“结束”多年后,突然背上百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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