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诺 票据到期未付款承担一切责任 将无法免除付款义务-宜兴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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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苏0282民初1406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广德市新某经营部与宜兴市益某公司曾发生石子买卖的业务往来。2021年2月6日,宜兴市益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宜兴市益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210****801,票据金额581357.94元,出票人宜兴盛某公司,到期日2022年1月14日),宜兴市益某公司承诺该张商业汇票到期当月支付,如当月未收到货款,宜兴市益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包括票面金额和利息费用)。2021年2月9日,宜兴市益某公司背书转让该商业汇票给广德市新某经营部。2022年1月18日,广德市新某经营部提示付款被拒。2022年1月28日,广德市新某经营部再次提示付款被拒。
法院判决宜兴市益某公司向广德市新某经营部支付货款581357.94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8327元。
三、核心风险警示:一张"承诺书"如何让企业多付58万?
很多老板以为:"用商业汇票付了货款,债务就两清了"——本案就是血淋淋的反例!
宜兴市益某公司本想用一张58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解决欠款,却因在承诺书中多写了一句"如当月未收到货款,承担一切责任(含票面金额和利息)",直接把自己推入"双重债务陷阱":
1️⃣ 票据被拒付≠债务消失:汇票到期后,出票人宜兴盛某公司拒绝付款,新某经营部本应向出票人追索,但因益某公司那份"作死承诺书",新某经营部直接跳过出票人,回头找益某公司要钱!
2️⃣ 承诺书成了"卖身契":法院认定,这份承诺实质是将票据支付"降级"为普通货款——相当于益某公司亲口说:"就算票打水漂,钱还是我付!"
3️⃣ 缺席庭审=自认败诉:益某公司收到传票后拒不到庭,法院直接采信对方证据,连解释机会都没了。
企业必须记住的3条保命法则:
✅ 警惕"承诺书"陷阱:
要求供应商接受票据时,绝不可写"承担一切责任"这类模糊表述!正确做法应是:"票据交付即视为货款结清",切断票据风险与基础合同的关联。
✅ 票据≠现金,要留后手:
- 接受商业汇票前,查清出票人信用(可通过"企查查"看风险信息)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票据被拒付,买方应在X日内以现金补足货款"
- 拒绝签署任何"兜底"承诺,避免把自己变成"第二付款人"
✅ 收到传票必须应诉!
本案被告拒不到庭,等于主动放弃答辩权。记住:法院传票不是恐吓信,是救命稻草! 即使欠款属实,也能协商分期、减免利息,比被动背负1.5倍迟延履行利息强百倍。
真实场景还原:
某建材公司老王学乖了——去年客户用商票付款时,他坚持在合同加了一句:"票据交付即完成付款义务,后续票据风险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结果该票据果然被拒付,但老王凭借这条约定,成功拒绝了原客户的二次索赔,保住30万货款!
征和律师支招:法律风险要"治未病"
本案中益某公司仅因一份草率的承诺书,凭空多付58万+利息。许多企业主直到官司败诉才懂:法律漏洞往往藏在"方便"的承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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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查全覆盖:从买卖协议到承诺书,堵住每个文字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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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小时风险预警:重大决策前15分钟极速响应
别让一句随意承诺,变成企业财务的"定时炸弹"。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把经营风险关进法律的笼子。
征和提示:2025年起电子商业汇票拒付率已超18%(数据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企业用票付款务必三思——没有法律兜底的"方便",终将付出十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