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签字确认工程量后否认主体资格仍需付款-潜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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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43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1月6日,潜江市某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作为甲方与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某乙公司将潜江市广高线沥青摊铺工程交由某甲公司施工;分包形式为沥青混凝土摊铺施工(包括机械、人工、柴油等),主要内容为沥青摊铺碾压;总工期为2天;合同包干单价为3元/平方每层;付款方式为乙方设备进场后甲方先支付工程款50000元,全部施工结束后两天内双方按实际施工工程量办理结算单,乙方开具1%普通发票后余款于2024年1月31日前付清;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守约方为维护合法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次日完工。2024年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算并共同签署《广高线沥青混凝土摊铺项目结算单》,载明工程总价款为84570元。刘某作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结算单的发包方处签名确认。但某乙公司仅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5000元,对于剩余工程款39570元至今未付。为此引发纠纷。
另查明,2024年9月6日,某甲公司与湖北楚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委托该所律师为其代理本案诉讼。某甲公司按约向该所缴纳律师代理费5000元后,该所为其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957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并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例就像我们日常生活中"买了东西不认账"的情形——某乙公司明明签了合同、确认了工程量,事后却说"这工程不是我的,你找别人要钱",结果法院还是判他们必须付款。为什么呢?因为法律只看"白纸黑字",不看你嘴上怎么说。
核心风险点: 企业一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并签字确认工程量,就不能以"我不是总承包方"为由推卸付款责任。就像本案中,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结算单上亲笔签名,等于亲手给自己"戴上了紧箍咒",再怎么辩解也无效。
给企业的3个实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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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就是承诺",别当儿戏
本案中,某乙公司最大的错误就是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了84570元的工程款。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先签字应付一下,后面再说",但法律上这就是铁证!建议:任何结算单、验收单签字前,务必做到"三确认":确认工程量真实、确认价格无误、确认自己有权代表公司签字。拿不准时,先咨询专业律师再签字。 -
别当"背锅侠",签约前先摸清底细
某乙公司辩称"我不是总承包方",但合同是他们主动签订的。就像你代朋友签收快递,结果发现里面是违禁品,快递公司只会找你索赔。企业要注意:如果你公司没有该项目的分包权,千万不要为了接业务就"硬着头皮签合同"。签约前必须核实:自己是否有权分包?项目来源是否合法?建议要求对方提供总包合同复印件,避免成为"冤大头"。 -
合同条款要"留后手",关键时刻能省钱
本案某甲公司能拿回5000元律师费,全靠合同里一句"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很多企业签合同时觉得"律师费条款是小事",但打起官司来就是真金白银!建议:在付款条款后一定要加上"如逾期付款,需承担催款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这笔钱看似不多,但能有效震慑对方拖延付款。
一句话总结: 合同不是废纸,签字就是责任。企业对外签约前,务必想清楚"我是谁""能不能签""签了怎么收钱"。工程行业常说"活好干、钱难要",但只要把合同签规范、把结算做扎实,90%的欠款风险都能提前规避。
(注:本文案例中公司名称已按规范简化处理,仅用于法律风险提示,不指向任何真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