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签字未盖公章也可能让公司背负债务-凤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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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421民初2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凤台某硕商贸有限公司在凤台码头从事装卸运输及建材销售,2021年1月5日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童某影,苏某安为股东,于2021年1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苏某安。原告凤台某硕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了一张货款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2019年2月3日付苏某安黄沙款(童影)50000元,余额108867.70元,2019年5月21日支付苏某安黄沙款50000元,余额58867.70元,2019年7月3日付苏某安黄沙款40000元,余额18867.70元,2019年7月14日苏某安黄沙34306.80元,余额53174.50元,截至到2019年8月31日尚欠货款53174.50元,后韦某在53174.50元下方书写"-10000元=43174元,以财务为准"并签字,刘某在韦某签字下书写"43174-10000=33174,以财务核实为准"并签字,该对账单未盖淮南恒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公章。淮南恒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孙某伟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和7月3日向童某影银行账户转款50000元和4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淮南恒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索要剩余货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淮南恒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需向原告凤台某硕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74元。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很多老板看完这个案子可能会纳闷:"对账单上只有员工个人签字,没盖公司公章,为什么法院还判公司要还钱?"这正是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地方!
关键问题:员工个人签字,公司为何要担责?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也就是说,不需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盖公章才有效。口头约定、对账单、送货单等都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更关键的是,法院通过三个重要线索认定韦某和刘某的签字代表公司:
- 身份关联:韦某是公司股东,刘某当时是公司员工(法院通过其他案件查实)
- 交易习惯:在其他案件中,这两人曾多次代表公司签署类似文件
- 付款对应:公司股东确实向原告支付过货款,且黄沙正是公司生产所需材料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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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签字权限管理
- 不要以为"没盖公章就没事"!员工在业务范围内签字,公司很可能要担责
- 明确规定哪些岗位可以对外签署文件,哪些金额需要特别审批
- 重要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仅靠个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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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务对账流程
- 本案中员工在对账单上写"以财务核实为准",但法院仍判公司承担责任
- 企业应建立标准对账模板,明确写明"本对账单仅作参考,最终以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为准"
- 对账必须经过财务部门正式确认,不能由业务人员随意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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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新员工信息
- 刘某已离职去了其他公司,但仍在原公司业务文件上签字
- 员工离职后,应立即通知所有合作伙伴,并收回授权文件
- 定期向客户发送更新后的授权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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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习惯"的法律效力
- 法院认定"韦某、刘某的签字是公司对账付款的习惯"
- 企业要警惕日常工作中的"习惯做法",这些可能成为法律证据
- 每项业务操作都应有书面规范,避免形成不利的"交易习惯"
特别提醒:很多小企业觉得"都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这恰恰埋下巨大隐患。本案中,正是由于没有规范的书面合同和对账流程,导致公司不得不为员工的签字行为买单。
作为企业主,您需要知道:法律不会因为"我以为"、"我以为他没这个权力"而免除责任。签字即可能代表公司,这是企业经营中最容易忽视却最危险的法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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