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权利-凤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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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421民初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月20日,发包人凤台某湖公司与承包人安徽景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凤台县采煤沉陷安置区高级中学(凤台县第一中学西校区)幕墙装饰工程。工程地点:淮南市凤台县凤凰湖新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工期(90日历天)、质量标准、合同价款(2380026.49元)及其他相关事项。双方公司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015年9月28日,曾某与安徽景某公司签订《安徽景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安徽景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凤台县采煤沉陷安置区高级中学(凤台县第一中学西校区)幕墙装饰工程全部转包给曾某。双方约定:一、承包项目基本情况......5、工程造价2380026.49元,上缴公司管理费以主材+辅材+人工+利润合计按2%收取,税金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地税+所得税)。.......10、项目承包人需提供75%的材料费用发票,其他费用由项目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对本项目自负盈亏。11、项目承包责任人需上缴公司10万元无息风险保证金(工程结束退还承包人,凭公司财务开具的收款证明退还风险金)。风险保证金需三日内到我公司财务账户。二、承包责任人上交公司税3.539%+1.5%管理费2%款到按比例上交,承包人对本项目自负盈亏。三、工程款支付:在支取工程进度款前,将已完成的工程量明细申报公司,公司接到申报后,派管理人员前往现场,并将所购材料及劳务发票交到公司财务,公司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支付给承包人。
2015年9月,凤台某湖公司收到安徽景某公司转入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23.8万元。
2015年10月12日凤台某湖公司支付安徽景某公司案涉工程款40万元、2015年11月2日支付30万元、2016年9月28日支付40万元、2017年1月22日支付42.5万元。以上合计152.5万元。
2016年4月21日,施工单位安徽景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浙江东华规划建筑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凤台某湖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完成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
2021年2月1日,凤台县审计局出具凤审经责简(2021)9号凤台县采煤沉陷安置区高级中学(凤台县第一中学西校区)幕墙装饰工程造价决算的审计结果,认定项目送审值2230026.49元,审计认定值为2120052.25元,审计核减值为109974.24元,扣除部分主要为幕墙等少做部分5.3万元,预留金5.7万元。
2023年10月8日,安徽景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凤台某湖公司发出《破产管理人通知书》。曾某庭审中认可安徽景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36500元,双方均认可项目经理占用费尚有104000元未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另查明,2023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破4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安徽景某破产程序。
法院判决结果:安徽景某公司需支付曾某工程款879552.25元及利息;凤台某湖公司在欠付工程款595052.25元范围内对曾某承担清偿责任;凤台某湖公司需返还曾某履约保证金238000元及利息;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是工程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即使转包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实际干活的人仍然能拿到工程款,而发包方也可能要"背锅"。对企业的警示非常直接:
1. 转包给无资质个人=埋下"定时炸弹"
本案中,安徽景某公司把整个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曾某,法院直接认定转包合同无效。但因为工程验收合格了,曾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照样能要回工程款。对企业来说:
- 风险点:转包行为违法,合同无效后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处理复杂的债务纠纷
- 防范招:绝对不要把工程全部转包给个人或无资质单位!如需分包,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并在合同中明确分包范围和责任
2. 发包方别以为"付款给承包商就万事大吉"
凤台某湖公司已经付了152.5万元给安徽景某公司,但因还欠59.5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决其要在欠款范围内对曾某负责。这意味着:
- 风险点:即使发包方已向承包商付款,但如果承包商没把钱给实际施工人,发包方可能要"再付一次"
- 防范招:付款时务必要求承包商提供实际施工人签收凭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商需确保下游款项支付";保留所有付款证据
3. 履约保证金拖着不还=白送利息
工程2016年4月验收合格,但保证金拖到2024年才判令返还,法院还要求从2018年4月21日起算利息。对企业启示:
- 风险点:工程验收后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不仅要还本金,还要额外支付数年利息
- 防范招: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还时限(建议验收后30日内);建立保证金台账,到期自动提醒;避免因内部流程拖延
4. 发票问题会成为"卡脖子"环节
合同约定曾某需提供75%的材料发票,但实际操作中因安徽景某公司破产,发票问题直接影响工程款结算。提醒企业:
- 风险点:发票管理混乱会导致付款延迟,甚至被认定为未履行合同义务
- 防范招: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发票类型、开具时间;建立"付款-发票"联动机制;对长期不开发票的合作方及时催告
给企业管理者的特别提醒
工程建设中,"表面合规"不如"实质合规"。本案中安徽景某公司与曾某签订的转包合同看似有模有样(约定了管理费、保证金等),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禁止转包给个人)而全盘无效。企业应当:
- 与无资质主体签订的任何"内部承包""合作"协议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工程验收后两年内必须处理完保证金、尾款等事宜
- 遇到承包商破产等情况,应立即核查下游实际施工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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