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后前手不得以与后手纠纷为由拒付-肥西票据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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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票据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629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2月10日,磐石某利硅灰石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六安某怡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015242300093****63424013,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9日,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后六安某怡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合肥某新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合肥某新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为履行与济宁某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济宁某利公司,济宁某利公司合法取得该票据,成为持票人。济宁某利公司作为持票人于2019年1月30日提示付款遭拒付,拒付理由为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法院判决三被告(合肥某新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六安某怡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磐石某利硅灰石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某利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票据背书风险警示:为何前手不能以"后手违约"为由拒付?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都有这样的疑问:"明明是对方没按合同办事,为什么我还得付这笔钱?"这个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票据一旦背书转让,前手不得以后手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向后续持票人付款。
在本案中,合肥某新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但法院依然判决其必须付款。这是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简单说,就是票据关系和背后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分开的。你把票据给了下家,就不能因为下家没给你货或者服务不到位,就拒绝给再下家付款。
举个生活化的例子:你向A买手机,用一张10万元的票据支付;A又用这张票据向B买零件。如果A没给你手机(违约),你不能因此拒绝向B付款。B作为善意持票人,只认票据不认背后的交易。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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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前要"三思":背书等于给你签了"无限责任担保",一旦票据流转出去,你就可能要对后续所有持票人负责。不要随便为不熟悉的公司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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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理由要合法:像"对方没给我货"这类理由不能用于拒付票据。合法的拒付理由只有:票据伪造、超过时效、记载事项不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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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票据要"验明正身":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务必确认出票人是否有足够信用和偿付能力。不要只看票面金额,更要了解出票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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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要及时: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期可能丧失对前手的部分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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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要分清渠道:如果前手没履行合同义务,应该通过合同纠纷途径解决,而不是扣着票据不付款。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很多企业因不了解这些规则,轻易背书票据后陷入被动,甚至被多个持票人轮番追索。建议企业在使用票据前,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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